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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
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49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請示》(浙勞社仲〔2001〕259號)收悉。經商最高人民法院,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規定中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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