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析理】遛狗拴繩,對寵物犬負責的愛!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隨著寵物犬飼養的不斷增多,近年,涉犬類侵權案件時有發生。家養寵物犬若遭遇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呢?今天小編帶大家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某日,王某的寵物狗在無牽引繩的情況下,從道路旁的綠化帶竄出,穿越非機動車道進入機動車道,與李某駕駛車輛的右后輪接觸,寵物狗隨即倒地,不久后死亡。
王某認為,李某在事故發生地的位置應該能夠看到寵物狗的位置和預判狗的行進方向,從而避免事故發生;在發生事故后,應該能夠感覺到自己車輾壓到物體,并應停下車查看事情的原由和真相,相反李某卻開車逃逸了。
李某則認為,其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王某的寵物狗與其駕駛車輛的右后輪接觸,寵物狗體型較小,且事發在晚上,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發生這種情況,故并未停車查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戶外遛狗未牽牽引繩,放任寵物狗進入車流量較大的機動車道。從監控視頻來看,寵物狗進入機動車道的速度較快,寵物狗從綠化帶竄出時,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的車頭已經超越了寵物狗的行動路線。此情況超越了機動車駕駛人員能夠提前觀察或者預判的范圍。且考慮到當時事發機動車道及非機動車道的通行的車輛、人員情況以及案涉寵物狗體型較小的情況,王某所主張的李某明知發生了案涉寵物狗與其駕駛的機動車右后輪接觸的情況,難以認定。且加之李某對案涉寵物狗接觸李某駕駛機動車右后輪情況發生并無過錯,故不應苛責其承擔救助的義務,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訴。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不得影響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王某作為寵物狗的主人,對寵物狗應當盡到看管、約束義務。李某在機動車道路上正常行駛車輛,王某的寵物狗并未栓系,導致寵物狗從綠化帶竄出,并在機動車道路上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后輪相撞。王某未能看管好寵物狗,與往來的車輛發生事故,王某自身存在過錯。且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的車頭已經超越了寵物狗的行動路線,在李某視線盲區內,李某無法采取措施避讓,故法院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對寵物狗的死亡存在過錯。最終,北京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應戴犬牌并系犬繩等。養犬拴繩不僅是對養犬人的必要約束,更是對其權利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并不存在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現有證據均表明車輛駕駛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過錯,而王某未拴繩遛狗才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李某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拴繩遛狗造成他人損失的,由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造成自身損失的,由動物飼養人、管理人自己承擔后果。所以,本著對自己、他人、寵物負責的原則,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對寵物采取安全措施。為自己的愛犬拴繩,既可以放心安全的遛狗,防患于未然,也可以讓周圍的人安心,讓養犬人和周圍的人有了共享自由的權利。
封面&配圖&素材|部分來源網絡
供稿|民六庭 崔寧、陳捷鷹
編輯|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