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業主起訴小區垃圾房建在自家隔壁“臭氣熏天”,法官: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你們小區垃圾分類了嗎?
我發現我們小區的垃圾桶少了,都去哪兒了?
你們開始集中投放生活垃圾了嗎?
我家樓下垃圾堆放處散發陣陣酸臭味兒,怎么辦?
近日,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小區垃圾房引發的物權糾紛案件。
王某是寧波高新區某小區商業用房的業主。在距離王某所屬房屋僅2.2米的地方,就是該小區的垃圾房,整個小區的生活垃圾都在此處堆放、中轉,很多垃圾甚至會被肆意丟棄在垃圾桶外面。
對王某和附近其他業主來說,就像生活在垃圾堆里,從早到晚都逃脫不開垃圾散發的氣味。
去年4月,實在難以忍受的王某將該小區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兩被告拆除垃圾房、恢復原狀。
原來,涉訴小區在交付之初,開發商就在原告房屋一側的通道上設置了一處生活垃圾堆放點,放置了幾個垃圾桶。
隨著小區入住人數越來越多,生活垃圾的處理成為了一大難題。
“為了推進垃圾分類、更好地便利居民,小區業委會時任成員面向小區所有業主對是否擴大該生活垃圾堆放點,建造垃圾房進行了意見征詢。征詢結果顯示,按居住面積同意占約98.73%,按票數統計同意約占97.3%,都超過了三分之二。”業委會負責人說。
盡管如此,兩被告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當初確實對建造垃圾房進行了相關民主程序,王某也稱未收到征詢意見的通知。
隨后,物業公司在緊挨原告房屋一側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間砌墻,安裝了兩扇卷閘門,建成了約占半個通道的垃圾房。但由于垃圾數量過多,且經常亂堆亂放,不能做到及時清理,致使垃圾房周邊的衛生環境急劇下降,常常讓附近業主難以忍受。
受理該案后,法官進行了實地勘察,發現涉訴垃圾房就搭建在原告房屋邊上,且并未封閉,其中放置了幾十個垃圾桶,全小區的廚余垃圾、其他垃圾都集中堆放在此處,不僅影響周邊環境,還散發著一股明顯的酸臭味。
除了距離垃圾房最近的原告外,周邊還有幾戶業主也有很大意見,附近基本上都是小區的商業用房,不少業主開門做生意,還有幾家做的是餐飲生意,垃圾房直接影響了店鋪的經營。
“全小區的垃圾都仍到這里,物業清理又不及時,總有酸水流出來,又臟又臭,我們交涉了好幾次都沒用,實在忍無可忍才到法院打官司。”原告說道。
對物業公司來說,建這個垃圾房一方面是便利業主、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符合垃圾分類集中投放的要求。
“垃圾堆放點不管設在哪里都會有人不滿意,我們和業委會只能在考慮大多數業主的情況下將影響降到最小。”“這里原本就是一處垃圾投擲點,而且比較隱蔽,確實沒有更合適的了。”兩被告也有不少難處。
經開庭審理,高新區法院判決兩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復原狀。該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王某基于其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主張。
小區實行業主自治,通過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共同治理,并委托具體的物業公司提供管理及服務。本案中,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稱建造垃圾房前已經詢問了全體業主的意見,是97%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但卻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此外,兩被告建造的垃圾房,距離王某的房屋窗戶僅約2.2米,整個小區的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均在該處堆放、中轉,不可避免地排出惡氣、異味,已實質性地影響王某的正常生活、經營,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因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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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徹底化解矛盾,案件辦結后,法官引導雙方協商解決。“正如業委會所說,垃圾房建在哪里都會引起附近業主的不滿,物業公司應該積極作為,從加強管理、提升服務質量方面出發,徹底改善垃圾房周圍的衛生環境。”
目前,雙方當事人仍在溝通協調,垃圾房尚未拆除,物業一方已經加強了垃圾的及時清理,盡量減少對周邊業主的影響。
法官提示
小區自治不能以犧牲一小部分業主的合法權益來實現,否則就成為了“多數人的專制”,應更多從共治共建共享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的良性溝通機制,設身處地、科學合理地進行綜合考量,通過充分協商、多方論證,共同創建美麗小區。
來源: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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