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其中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法總則確立民法典體系安排,首次明文規定綠色原則,將其作為基本原則之一,既是民法典回應環境問題挑戰的一個鮮明標志,也是中國制定面向生態文明新世紀民法典的應有態度。
當前,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隨之而來大量環境問題,在此背景下,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必須同時有利于環境保護,兼顧環境社會利益,不得對環境肆意破壞,逐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綠色原則的確立,對于探索中的人民法院環保審判專門化也具有積極的意義,作為民法典中引入的可持續發展理念,與人民法院設立專業環保法庭的初衷不謀而合,也為目前尚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的環保審判專門化之路展望了未來。
一、綠色原則的確立背景與制度體現
(一)確立綠色原則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十三五”規劃首次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這是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思想在發展理念上的集中體現和概括,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深刻總結,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理論內涵的豐富和提升,也是指導“十三五”規劃編制和發展的思想靈魂。
堅持綠色發展,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新貢獻。
民法總則中確立綠色原則,是順應當前信息化、大數據、高科技、知識經濟的發展要求,適應經濟全球化、資源環境逐漸惡化以及風險社會的時代特征,回應人民群眾對清新空氣、干凈水源、食品安全、優質環境的迫切要求,實踐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實現代際公平。
(二)綠色原則的制度體現
1、在民法調整對象中的體現。民法調整對象為“人”與“財”,兩者的對立,反映出人與資源關系高度緊張的困境,民法通過自身各項制度加以調整,承認資源的稀缺性和消耗性,緩解兩大要素之間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可持續發展。
2、在民事主體中的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環境問題的出現日漸頻繁,逐步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他們努力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實踐當中,積極主動地通過自身的努力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很多民事主體轉變自己的態度和思路,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產業之中,希望通過產業化的途徑,在生態建設的背景下,實現環境社會公益和個體經濟利益的共贏。
3、在民事客體中的體現。當今新興環境資源要素,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物”, 具有經濟和生態雙重價值。許多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實際存在于人們的普遍觀念之中,將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權利化也是社會實踐的要求。平衡兩種價值的利益關系,將環境資源納入民法尤其是物權法之中,建立相應交易制度和保護機制。
4、在物權法中的體現。物權法領域主要是對財產關系進行規范,要求物是可以確定和衡量的,以便于劃定權利的邊界,調整和規范社會關系,保障社會的穩定。物權法上的準物權制度以及相鄰關系制度,其設置目的均是為了“物盡其用”,這與環境資源的自然屬性和可持續性不謀而合。從傳統的相鄰權制度中發展出獨立的環境保護相鄰權,把對環境資源價值的生態化評估納入到物權的調整領域里,實現環境資源生態化價值的權利化。
5、在民事責任中的體現。我國當前的《侵權責任法》 中規定了環境侵權適用于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對于民事主體的要求相對較高,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事主體的注意義務,要求其不僅關注自身的利益,更要關注與其自身利益相關的社會公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環境侵權中的無過錯理念,是民法為了強調生態資源保護的重要性所作的有益之舉,有利于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環境保護專門化現狀分析——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審判庭為研究藍本
(一)環境審判庭基本情況
2016年9月1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審判庭成立運行。這是安徽省首家集中歸口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專業法庭,根據《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工作職能和受案范圍》,其職能為依法審理銅陵市轄區內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活環境保護的一、二審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及一審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并總結該類案件的審判經驗,指導下級法院涉及該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二)環保審判“三合一”集中審理情況
銅陵中院環保庭職能范圍主要包括審理銅陵市轄區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檢察院抗訴的環境保護案件,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對基層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等四個方面。受案范圍分為刑事、民事、行政三類,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等16項案由,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和其它涉及環境保護的糾紛等三大類12項案由,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因行政相對人不服環保機關有關環境保護等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等3項案由。
(三)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環境保護審判專門工作在國內開展的比較晚,審判經驗不足,案件審判工作存在一些問題:
1、在案件事實認定上,普遍存在取證難、認證難、鑒定難以及因果關系認定難等問題。環境污染事實的認定對技術的依賴性較強,我市環境監測機構少,技術力量比較薄弱;國內能進行環境污染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少,且缺乏權威性,這些因素導致了案件事實認定難度的增加。
2、環境案件審判涉及面比較廣,審判專業隊伍還需加強,審判人員的環境保護專業知識、審判技巧尚有不足,目前審理的案件有限,距離“專業化”的要求還有差距。
3、環保案件的審判易引發群體事件。環境污染類案件往往受害人多,涉及面廣,呈區域性分布,如處理不慎,易引發纏訴、纏訪等群體性事件,激化矛盾,影響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
三、綠色原則下環保審判專門化未來之路
環境資源類案件具有公益和私益交織的特點,綠色原則所體現的可持續發展理念,恰好將公法支配和公法義務納入民事權利體系,在環境權益的公益性和民事權利的私益性之間尋求協調和溝通提供了路徑和方法。
(一)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對環境污染、資源和生態破壞的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市法院將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不斷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協調配合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體系,打擊和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犯罪行為,依法調整環境資源民事法律關系,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促進環境資源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為人民群眾永享健康優美的生活環境、山清水秀的生態環境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銅陵建設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
(二)公正高效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是環境保護審判工作的第一要務。全市法院將積極依法受理各類環境保護案件,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把案件質量作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生命線,確保案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判結果公平;統籌發揮判決與調解的作用,對于典型案件以判決為主要裁判方式,通過環境資源審判確立規則、統一尺度、弘揚法治。
(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了解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工作模式,對行政執法部門在環境監測、環境污染處罰過程中形成的證據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分析、甄別后決定是否采納。同時,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司法建議,助力依法行政。技術部門將積極尋找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通過司法鑒定破解案件審理過程中事實認定難這一難題。
(四)強化學習調研。學習環境保護類案件審理方面的有益經驗,積極探索和總結,將采取自學、集體討論、邀請專家授課、與外地法院交流溝通等方式進行學習,不斷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水平,為環境保護類案件的審判工作添磚加瓦。
來源: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