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上午,三亞中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暴力逼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3名主犯陳某勝、陳某、姜某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年,1名從犯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至7月18日之間,被害人彭某火三次向被告人陳某勝借款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但一直未還。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陳某誘騙彭某火到三亞某村網吧見面,并伙同被告人林某將彭某火控制住。隨后陳某勝和姜某英趕到網吧,動手打了彭某火一巴掌,陳某、林某見狀也上前掃打彭某火幾下。索債未果之后,四人便強行將彭某火拉上小轎車開至寧遠河邊陳某勝曾經養蝦的一個小木棚處拘禁,陳某勝借機拿起一根竹竿毆打了彭某火后背一棍催促還錢,將竹竿打斷后扔在地上。在拘禁期間,彭某火用電話聯系朋友籌款未果,便交出自身所帶的幾張銀行卡。之后,陳某勝四人開車載彭某火到銀行刷取現金人民幣3900元。
后來,陳某勝提議用船將彭某火帶到河中央,捆綁放在河水里浸泡、拉拽,其他三人默許同意后,四人將船只開至離岸邊約30米處。接著,陳某勝指使陳某用船錨上的繩子綁住彭某火,且強令彭某火跳進河里。彭某火無奈只好按照要求跳進河里,一邊手抓著船舷一邊手拉住繩子,繩子的另一頭被陳某緊緊拉扯住。姜某英見到彭某火用手抓著船舷,就用腳踩彭某火的手,彭某火把手放開后用雙手抓住繩子并用力往前爬想抓住船舷,姜某英又用船錨推打了彭某火的胸部,陳某也放松了繩子讓彭某火浸泡在河水中并拉拽。
約半分鐘后,彭某火昏迷沉入水中,陳某勝等人見狀趕緊把彭某火拉上船,并對其進行人工呼吸、胸部按壓等搶救措施,見彭某火仍在昏迷,陳某勝等人開船至岸邊,將彭某火抬到岸上進行施救。20時許,見情況不妙,陳某勝、陳某、林某三人趕緊駕車送彭某火至崖城衛生院,醫生在對彭某火進行搶救過程中,三人趁機逃離。此時,彭某火已無生命特征,經搶救無效后宣告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彭某火系生前胸部損傷合并溺水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根據尸體檢驗情況,胸部損傷致13根肋骨多發性骨折,局部胸壁已失去肋骨支撐而軟化畸形,失去正常呼吸運動功能,胸部損傷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發當天,陳某勝、陳某駕車送林某回港門后接上姜某英一起逃回三亞市內后便各自離開。次日,陳某勝、姜某英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陳某在三亞市商品街某快捷酒店房間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11日,林某在樂東黎族自治縣一處檳榔園內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事后,被告人陳某勝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彭某火的家屬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姜某英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彭某火的家屬人民幣20萬元,其二人均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勝、陳某、姜某英、林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手段致一人死亡,其共同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勝、陳某、姜某英、林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為嚴明國法,依法懲治故意傷害犯罪,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據被告人陳某勝、陳某、姜某英、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具體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判處被告人陳某勝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姜某英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提醒:
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旦使用暴力毆打、非法拘禁等方式,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會被惡化升級,因為沖動采取違法手段,債權人往往會由主動變為被動,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所謂的債權也很有可能變為“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