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對于受害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已經報銷的醫療費是否應當由作為醫療過錯方的院方承擔;如若予以賠付,是否構成雙重賠償?
基本案情
家住德州的杜老伯在德州某醫院進行腰椎手術,由于醫院消毒不嚴格、護理不到位,造成杜老伯術后無法行走,必須臥床,脊柱疼痛難忍,術后病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進一步加重,不得已轉入其它醫院花費14余萬元進行治療,并被認定十級傷殘,后經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醫院醫療診斷行為存在過錯。杜老伯將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醫療費用。
醫院辯稱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對于杜老伯在治療過程中醫療費已經報銷的不應當由作為醫療過錯方的院方承擔。
裁判結果
對于醫保報銷的醫療費,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應由賠償義務人負擔。醫保機構只是承擔一種先行支付責任,而非替代并減輕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醫保機構可通過向受侵害人追償的方式要回已報銷的款項,因此也不存在雙重賠償的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個人已經從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處獲得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THE END
編輯:胡澤瑞
審核:司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