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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臺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為準確理解和適用該意見,我們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起草人,就該意見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以及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了解讀。重點對關于緩刑適用的調查評估機關以及對社區矯正負責機關的確定問題、關于臺灣罪犯緩刑執行期間能否出境的問題、關于臺灣緩刑犯辦理邊控手續和邊控期限的問題、關于對臺灣緩刑犯的移管問題、關于在臺灣形成的有關證據如何在大陸使用的問題以及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臺灣犯罪人的緩刑適用和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角色與作用問題進行了細致的解讀,以方便廣大讀者在實踐中學習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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