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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yōu)勢。首先,調解使訴訟更加“人性化”。調解強調當事人的積極參與,通過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而不是法官裁判來解決糾紛,當事人對整個訴訟過程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調解可以有效降低訴訟的對抗性。調解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協(xié)商和妥協(xié),促進當事人之間互諒互讓和友好合作,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第三,調解更加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調解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特點,調解方式方法靈活,能 夠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調解結案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實質要求。因為只有當事人雙方最清楚糾紛的真相和其利益所在。所以他們自愿選擇的處理結果當屬最符合他們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當事人追求的實體公正。因此也有利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正是基于調解的巨大優(yōu)越性,訴訟調解——這一根植于中國的司法實踐,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的中國特色的訴訟制度,經歷了幾十年的滄桑變化,具有越來越強大的生命力。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完善、發(fā)展訴訟調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在總結分析各地訴訟調解的成功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充分論證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于2004年9月16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并于今年11月1日起實行。這一重要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了訴訟調解制度,加大了訴訟調解力度。這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為適應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切實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為建立和維護長期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促進依法治國和小康社會建設進程所作出的重大舉措。 為了配合這一重要司法解釋的出臺,進一步促進我國訴訟調解工作的發(fā)展,我們組織長期工作在訴訟調解和審判工作崗位上的具有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訴訟調解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官,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這一重要司法解釋,結合司法實踐經驗、體會,編寫了《民商案件調解實務》一書,對于訴訟調解的基本規(guī)則、調解程序、調解藝術、調解文書制作等訴訟調解的具體運作以及訴訟調解成功與失敗的個案和訴訟調解的有關前沿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對各類訴訟案件的具體調解實務進行了系統(tǒng)的論述,以期達到推動訴訟調解工作發(fā)展,提高訴訟調解水平,擴大訴訟調解的法律、政治和社會效果的最佳統(tǒng)一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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