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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現代企業制度是一種適應現代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公司則是現代企業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組織形式。但公司自發地作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只有按照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司法律規范設立、組織、活動的公司,才能發揮其現代企業形式在市場經濟中應有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為樣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的立法文件也不斷頒布。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1月3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003年9月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2003年12月16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4年8月28日)、《企業登記程序規定》(2004年6月1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實施細則》(2004年12月31日)等等,這些規定無疑增加了本法的可操作性。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分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使公司法更加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與公司法相關的行政法規;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也發布了一系列與公司法相關的行政規章。 為了準確理解公司法及其配套規定的立法原意和相互關系,并在經營活動和行政執法實踐、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實務界、理論界的有關同志,以公司法多年的行政執法、司法實踐和成熟理論為基礎,以公司法為主干,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撰寫了這本《公司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本書綜合了公司法公布施行以來,行政執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當今我國系統研究和闡釋該法及其配套規定的最新之作。本書將相關規定置于公司法的相應條文之后,一并解釋,增加了本書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書系第三版。為使本書反映的內容與時俱進,我們依據上述新規定對全書進行了全面修訂。在本版中,補充和闡釋了近年來新出臺的一大批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的規定;刪去了過時的規定;對現行有效的配套規定,本著全面系統和必要、精練的原則,能進行摘要的則予以摘要,以防篇幅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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