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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定名為《桃源縣人大志》。記述時限為:上起1949年7月,下至2005年12月。 二、本志以《憲法》、《地方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則,以史料為依據,記述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歷史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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