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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考察礦業權及其規制的歷史演變過程,《礦業權法律規制研究》認為礦業權是一種與國家主權相聯系的抽象的憲法性公權利,不宜將礦業權納入傳統的“非公即私”的法律屬性之中,而是立足社會本位。定義礦業權為:“基于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由行政機關依法授予具有適格資質條件的市場主體,從事勘探、開采、銷售礦產品的經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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