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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根據這一規定,承運人對特定的旅客負有救助的義務。但“特定的旅客”是否包括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旅客呢?“遇險”所指遭遇到的險情包不包含除了來自自然界的險情以外的、來自第三人的對乘客人身財產的傷害呢?類似這種合同中的保護義務規定是本書研究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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