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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提到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就不得不將目光聚集到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強調時間節點時,亦作2001年《證據規定》)上來。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證據的司法文件,《證據規定》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它結束了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提供、質證、審核、采信的混沌無序狀態,有效地規范了民事訴訟秩序;推動了民事訴訟主體證據意識的形成和深化,奠定了理性訴訟的基礎,改變了當事人、律師實施訴訟行為的方式;突破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瓶頸,促進了人民法院以庭審為中心的民事案件審理模式的建立和發展。《證據規定》的施行,也為學術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課題和素材,推動了民事證據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深入。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關于證據制度的修改,大量吸收了基于2001年《民事證據規定》施行而總結的審判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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