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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公布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規定》分總則,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發證、換證、補證,機動車駕駛人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91號)和2009年12月7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1號)予以廢止。本規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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