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一審:(2013)廈民初字第1009號;再審:(2017)閩02民再26號
案情
監督機關: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原告:高小勇。
原審被告:蔡煌輝。
2011年11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廈民初字第38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廣東省惠州市正恒達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恒達公司)應返還蔡煌輝1490萬元及相應利息。后因正恒達公司未履行義務,經蔡煌輝申請強制執行,廈門中院于2012年3月對正恒達公司位于廣東省惠州大亞灣的一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委托評估拍賣。2013年8月12日,蔡明曉訴蔡煌輝民間借貸一案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閩民終字第752號生效判決,確認蔡煌輝應向蔡明曉償還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同年9月16日,蔡明曉以該生效判決向廈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3年7月至10月間,蔡煌輝將上述土地拍賣的情況及與蔡明曉訴訟情況告知蔡雙玲等人,經惡意串通,在福建思中律師事務所曾某忠、蔣某涓律師的幫助下,蔡煌輝通過偽造債權債務確認書、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方式,與蔡雙玲、高小勇相互串通,在蔡煌輝與高小勇并不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系情況下,由高小勇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蔡煌輝。而后蔡煌輝偽造其欠高小勇款項的債權確認書,蔡雙玲則指使蔡巧明偽造其受高小勇委托轉款給蔡煌輝的確認書。2013年9月6日,高小勇以自己與蔡煌輝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為由向廈門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交上述偽造的證據材料,惡意快速達成調解,騙使廈門中院于同年9月27日作出(2013)廈民初字第100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蔡煌輝欠高小勇2344.55萬元的虛假民間借貸法律事實。
2017年4月26日,廈門中院作出(2016)閩02刑終788號刑事裁定,維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刑初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判決蔡煌輝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審判
廈門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原告高小勇與原審被告蔡煌輝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的訴訟行為系虛假訴訟,其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駁回。原審依據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和偽造的證據材料所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廈門中院判決:一、撤銷廈門中院(2013)廈民初字第1009號民事調解書;二、駁回原審原告高小勇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案已生效。
2018年5月17日,廈門中院分別以(2018)閩02司懲23號、24號、25號決定書,對高小勇、曾某忠、蔣某涓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分別處以8萬元、8萬元、4萬元的罰款,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對律師曾某忠、蔣某涓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