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婕訴常守明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4633號
二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烏中民一終字第686號
【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祝婕。
被告(上訴人):常守明。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2007年4月19日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協議第2條約定:雙方婚后所有財產(包括婚后共同署名的房屋:紅十月西二區7號樓1層IB商鋪88.81m2;紅十月西二區15號樓1單元102室72.19m2及時代便利超市,白匯商行經營收益及所有的債務)歸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棄財產分割權利。第3條約定,被告須付原告80000元(注:由共同財產折算)。第4條約定,因被告由于某種理由不能完全一次性支付,由雙方友好協商,原告同意被告在協議離婚時先支付人民幣40000元整,余下40000元須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完全支付,逾期不能支付剩余款項,被告自愿用一處位于紅十月小區內的目前共同擁有的房屋或商鋪做賠償。協議簽訂后,原告在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被告給付了原告40000元款項,并在次日給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2007年9月30日,被告與自治區公證處的兩名公證人員來到原告工作的烏魯木齊市中醫院人保科履行給付所余欠款40000元的約定義務,人保科副科長在打電話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到人保科,被告即留下一份通知原告15日內與其聯系的告知書,請人保科轉交。
原告祝婕訴稱:我與被告常守明結婚后,被告時常毆打我。2007年4月19日,在被告再次毆打我之后,雙方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被告給付我80000元,離婚時支付40000元,余款40000元須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逾期不付,被告自愿用一處位于紅十月小區內雙方共有的房屋或商鋪做賠償。離婚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項,至今未付40000元。根據雙方約定,逾期不付,被告要賠償我共同財產中的住房或商鋪一套。故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幣40000元;給付烏魯木齊市紅十月西二區15號樓1單元102室72.19m2的房屋一套;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常守明辯稱:原告訴訟理由不實,我按約定履行了協議內容,并未違約,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請求,同意支付40000元。
【審判】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簽訂后嚴格履行各自的約定義務。但本案被告至原告起訴前仍未將給付40000元欠款的約定義務履行到位,因此,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及違約賠償的民事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公證書只能證明其在2007年9月30日通過原告單位的人保科去找原告履行給付40000元的義務,但不能證明其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的事實;且被告作為協議約定中的履行義務方,不能單方以轉交通知書的方式變更雙方協議約定的義務承受內容,故對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40000元;
二、被告給付原告位于紅十月西二區15號樓1單元102室72.19m2的房屋一套。
常守明上訴稱:我與祝婕在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祝婕離婚后一直未告知其具體住所,致使我無法履行給付義務。盡管如此,我還是于2007年9月17日、30日兩次將40000元現金送往祝婕工作單位,其一直拒絕接收,所以我不存在違約,只應履行協議中的40000元給付義務,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祝婕答辯稱:常守明至今未給付協議中約定的40000元,已屬違約,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常守明與被上訴人祝婕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上訴人常守明在協議簽訂后至約定的還款時間2007年10月1日前已積極向被上訴人祝婕作出了還款行為,因被上訴人祝婕的個人原因,致使上訴人常守明履行不能,故造成雙方協議至今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不是上訴人常守明的違約行為,上訴人常守明提出其沒有違約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認定上訴人常守明違約并將位于烏魯木齊市紅十月小區西區15-1-102室住房判給被上訴人祝捷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4633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給付原告人民幣40000元;
二、撤銷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4633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給付原告位于紅十月小區西二區15號樓1單元102室72.19m2房屋一套;
三、駁回被上訴人祝婕要求上訴人常守明給付位于紅十月小區西二區15號樓1單元102室72.19m2房屋一套的訴訟請求。
(一審獨任審判員:宋永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