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甘溪鄉德寶竹鼠養殖場訴貴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1.環境侵權訴訟中,對環境污染責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但是,被侵權人應當提出初步的或蓋然性的證據,在侵權人的環境污染行為與自己所受損害之間建立初步的關聯性。
2.環境污染責任系無過錯責任,環境污染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通過環境影響測評只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并不影響污染者對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
3.環境污染給被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既包括財產因環境污染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也包括被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但因環境污染而未能獲得的利益。但無高度蓋然性證據支持的間接損失不在損害賠償責任范圍之列。
石阡縣甘溪鄉德寶竹鼠養殖場訴貴州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 噪聲污染 因果關系 財產損失 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案件索引】
一審: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2015)遵縣法環民初字第2號(2015年7月6日)
二審: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環民終字第39號(2015年12月24日)
【基本案情】
2007年起,德寶竹鼠養殖場就在貴州省石阡縣甘溪鄉從事竹鼠養殖。2014年,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一公司)承建,由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江高速公司)負責建設的貴州省江口至甕安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工程,并進入德寶竹鼠養殖場所在地進行施工建設,在該地多次進行爆破作業。施工地離養殖場最近處不足20米,最遠處不足150米。施工爆破期間,德寶竹鼠養殖場養殖的竹鼠大量死亡。
德寶竹鼠養殖場受損后,要求賠償未果,遂委托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對竹鼠死亡與施工有無因果關系、死亡竹鼠的價值、該地是否適合繼續養殖竹鼠及養殖場廠房價值進行評估,并支付了鑒定費用42000元。司法鑒定意見認為:“1.竹鼠大量死亡與修高速公路爆破引發地表激烈震動及施工噪音有因果關系;2.死亡竹鼠的損失價值63600元;3.根據竹鼠的生活特性,目前正在施工修建的高速公路與竹鼠特種養殖場實際距離50米,以后不能繼續在此養殖竹鼠;4.竹鼠特種養殖場現有房產價值為195645元。”分析說明部分載明:“根據竹鼠的生活特點喜安靜,目前正在施工修建的高速公路與竹鼠場直線距離50米,公路通車以后汽車喇叭及發動機噪音將影響竹鼠的正常生活,所以通車以后該竹鼠場不能繼續養殖竹鼠。”鑒定后,德寶竹鼠養殖場即停止了竹鼠養殖。審理中,鑒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不適宜繼續養殖系根據竹鼠習性和高速公路常規確定,沒有具體技術參數。
【裁判結果】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遵縣法環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一、由中交一公司賠償原告德寶竹鼠養殖場養殖動物損失63600元,被告安江高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由被告安江高速公司賠償原告德寶竹鼠養殖場房產損失195645元、臨時周轉過渡費為27203.04元、搬遷補償費為3022.56元,共計225870.60元。三、鑒定費用42000元,由被告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共同承擔。上述費用限被告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內付清。四、駁回原告德寶竹鼠養殖場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遵市法環民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認為,實施爆破作業與養殖場能否繼續養殖竹鼠之間沒有必然因果聯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支持賠償場房損失部分,判令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等賠償德寶竹鼠養殖場動物損失63600元、鑒定費用42000元、停產營業損失6萬元,并駁回德寶竹鼠養殖場的其余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有關竹鼠死亡原因與損失金額的鑒定意見應否采信,安江高速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德寶竹鼠養殖場主張場房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
關于爭點一,有關竹鼠死亡原因與損失金額的鑒定意見應否采信,安江高速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疆農林牧司法鑒定中心系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具有“畜牧業生產過程中的損失鑒定及價值評估”“生產資料的質量鑒定及價值評估”“農機、水利、生產資料給畜牧造成的損失鑒定及價值評估”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其所指派的鑒定人員亦具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對于竹鼠死亡原因,該鑒定中心通過對竹鼠進行解剖查明其死亡系受外部爆炸產生的巨大能量引發養殖場地表強烈震動,竹鼠因受驚嚇后撞墻和互相殘殺所致,這與鼠類動物喜靜懼驚的公知常識以及中交一公司在本院詢問時認可其在鑒定意見確定的竹鼠死亡時間即2014年8月開始實施爆破作業的客觀事實相吻合,而中交一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同一時期還有其他噪音源能夠對竹鼠養殖產生足夠強度的負面影響;對于竹鼠死亡數量及價值,鑒定機構在村支書見證下通過現場清點,并結合竹鼠死亡記錄表記載的數據折中確定竹鼠死亡數量較為公允,經市場調查確定竹鼠單價較為中立,而項目部經德寶竹鼠養殖場負責人短信通知不到場,且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風險;對于養殖場房屋價值,因其屬于生產資料范疇,故鑒定機構對其評估定值并未超越鑒定資質。據此,從鑒定資格、鑒定方法以及安江高速公司、中交一公司舉證情況足以說明,《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關于竹鼠死亡因果關系、損失金額、養殖場房屋價值的鑒定意見客觀、真實、公平,應予采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中交一公司作為施工單位系直接侵權人,其應就噪聲污染導致竹鼠死亡給德寶竹鼠養殖場造成的動物養殖損失按照《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63600元予以賠償。安江高速公司作為建設方,應當監督中交一公司在實施爆破作業前采取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控措施,其未嚴格按照《關于貴州省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江口至甕安段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第三條第(七)項的規定履行跟蹤監督職責,對竹鼠死亡亦存在明顯過錯,理應與中交一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因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主要意見予以采信,故相關鑒定費用42000元應由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負擔。
關于爭點二,德寶竹鼠養殖場主張場房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德寶竹鼠養殖場主張賠償場房損失的主要理由是《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通車以后該竹鼠場不能繼續養殖竹鼠”,故養殖場的房屋失去生產經營利用價值。首先,鑒定機構在其《復函》中明確答復:“高速公路汽車通行后,此處不宜養殖竹鼠,影響因素是汽車的噪音,無技術參考,可采取防治措施,但采取防治措施后,對影響養殖竹鼠的程度有多大,現在還不確定。”由此可見,鑒定機構已對原鑒定意見作出修正,即高速公路正式通車后,若產權人采取噪音防范措施仍將影響竹鼠正常生長、存活時,方可得出德寶竹鼠養殖場不能繼續養殖竹鼠的結論,據此,德寶竹鼠養殖場僅以《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場房損失明顯證據不足。其次,從因果關系角度分析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范圍。雖然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但正如《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復函》所言,可能造成德寶竹鼠養殖場不能繼續養殖竹鼠的原因系汽車通行過程中產生的噪音,而非中交一公司在施工期間所產生的噪音,故中交一公司實施爆破作業與德寶竹鼠養殖場能否繼續養殖竹鼠之間沒有必然因果聯系。高速公路通車后,德寶竹鼠養殖場若因汽車噪音造成生產經營難以為繼、養殖場房喪失使用價值,可另行主張權利。中交一公司結束爆破作業后,其所實施的噪聲污染侵權行為即告結束,因此中交一公司以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安江高速公司所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范圍應以侵權行為實施期間給德寶竹鼠養殖場造成的動物養殖損失、物件損毀損失以及合理的停產營業損失等為限。因德寶竹鼠養殖場未舉證證明場房因爆破噪音而毀損滅失,故對其主張場房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德寶竹鼠養殖場受爆破噪音影響而長期歇業是不爭事實,故中交一公司、安江高速公司應當對德寶竹鼠養殖場所主張的合理停產營業損失予以賠償。結合德寶竹鼠養殖場正常經營時期的銷售情況、歇業時長等因素,對其所主張的停產損失6萬元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何 林 高 瀾 唐寶林
二審法院合議庭成員 李玉振 任建毅 賀燦燦
編寫人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玉振
責任編輯 楊 奕
審稿人 蔣惠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