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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 處分協議 法律后果 維權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原告侯某到被告艾美公司從事客房服務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2月27日,原告以家中有事為由遞交員工離職申請單,后就離職問題和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由于本人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自愿賠償鐘點房四天未開損失1392元,鐘點工工資1632元,共計3024元。上述費用從工資內扣除。自此雙方一次性了結,互不追究任何責任。”侯某認為,艾美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存在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也未按法律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雖然雙方簽訂了協議,但是其受脅迫所為。侯某遂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艾美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拖欠的工資、加班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等費用。后侯某因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本案中,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職時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明確約定了勞動關系解除后雙方權利義務的處置情況。因侯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艾美公司存在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其簽訂協議的情形,故不能認定協議無效,雙方均應受協議內容約束。侯某在簽訂協議后又反悔,對艾美公司提起勞動仲裁,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協議約定,遂判決駁回了侯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許多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事宜簽訂處分協議,包括勞動報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進行一次性解決。從該類協議的性質來看,處分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協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法律后果達成的合意,是對勞動合同協商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權利義務的處分和安排。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均應受協議內容約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處分協議時,應當本著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則進行協商,經充分協商后簽訂。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處分協議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平等協商,不應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脅迫、誤導勞動者簽訂不合理的處分協議;另一方面,勞動者也要提高自身維權意識,慎重行事,避免因考慮不周而損害自身權益。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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