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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 環境資源 審判工作 典型案例 專家點評
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40個年度典型案例,具有鮮明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特色,對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指導審判實踐具有積極意義。現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邀請專家點評如下。
竺效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浙江工商大學校長助理(掛職)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具有“三多”的特點,值得提筆分享。
首先,一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數量多,達40個。2014年以來,最高法院持續發布典型案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可學習、可借鑒的優秀成果。往年的案例發布一般一次10件左右,而此次配合白皮書發布了40件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我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我也希望并相信優秀案例的占比能在典型案例指引下不斷提升,促進環境資源審判質量整體提高。
其次,提前到來的驚喜多。民法典分編制定如火如荼,綠色原則在各相關分編的貫徹落實呼之欲出,令人期盼。本次典型案例的環境侵權案件繼續精彩紛呈,環境資源類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提前揭開了“合同糾紛司法綠化”的大幕。
例如,黑龍江省訥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員會訴蘇廷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中,案涉《草原承包合同》所涉草地被劃入國家濕地公園范圍,繼續履行將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在一審中確認合同解除、發包人退還剩余承包費、承包人遷出濕地,并同時釋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損失的,可另行主張,兼顧了生態公共利益與當事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再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節能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訴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威遠建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羅焱明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確認了新類型的節能服務合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方關于節能效益分享款的訴請,對于推進形成成熟、規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場,促進節能減排具有積極探索意義。
再次,貫徹環境法預防原則的司法判例多。預防性司法已然成為我國環境審批的一種重要理念,不僅環境公益訴訟貫徹這一理念,環境刑事典型案例中也發現“預防原則”的蹤影,這讓我感到意外的驚喜。例如,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污染環境案中,針對屢禁不止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行為通過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相關活動”,有效發揮了刑罰的預防功能。
蔡學恩 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點評2019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二: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污染環境案
本案系對污染環境犯罪被告人適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涉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問題。危險廢物處理不當帶來的環境污染形勢日益嚴峻,社會各界呼吁更加嚴格的防范及懲罰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章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進行了專章規定,足以顯示目前國家對該類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視。該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比嗣穹ㄔ阂婪▽θ桓嫒硕ㄗ锾幜P,踐行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要求,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危險固體廢物處理活動。同時,人民法院較好地區分不同被告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人為本,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人民法院對田錦芳、阮正華二被告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相關活動,較好的體現了懲治犯罪與保護環境的兼顧,既起到了對被告的震懾懲罰作用,又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因此,本案審理法院的判決對于處理該類環境污染問題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吳青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點評2019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十五:中山市圍墾有限公司與蘇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農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
土地是一種既具有自然資源屬性又具有財產屬性的環境要素,因此土壤污染既可能損害土地的生態環境功能,又可能損害土地使用權人的財產權益。本案就是典型的涉及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銜接問題的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例。
首先,本案明確了土壤污染環境公益訴訟不影響土地使用權人因受污染地塊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提起私益侵權訴訟。
其次,本案肯定了受害人可以通過私益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其因清運、處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固體廢物發生的費用等;另外,土地使用權人為恢復土地的使用功能及財產價值,也可以在私益侵權訴訟中要求侵權人進行生態環境修復,但該主張易與環境公益訴訟發生重疊,如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已經實現,則不能重復主張。
最后,本案明確私益侵權訴訟中的受害人需就其損害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清運、處理等費用,除需要證明其真實存在,還需證明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裁判要點可為未來涉及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銜接的案件審理提供有益的參考。
另外,本案還可以進一步研究如何判斷私益侵權訴訟的訴訟請求已被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涵蓋,如何判斷私益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以及修復方案與受害人自行應急處置的關系等,這些問題對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及損失填補有重要意義,也期待實踐為我們提供更多的研究樣本。
李摯萍 中山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
點評2019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二十七:林海等51人訴龍巖市新羅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許可案
近十多年來,因建設項目(特別是“鄰避”項目)的選址引起群體性的糾紛日益增加,一些地方出現公眾通過非理性的方式去表達意見、主張環境權益的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在法治社會,公眾有途徑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地去表達意見,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本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
林海等51位原告認定龍巖眼科醫院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公眾參與程序違法及評價結論不合理等問題,龍巖市新羅生態環境局卻批準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做出同意項目建設的批復。原告選擇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批復。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了公眾的請求,撤銷了環保部門的批復。
法院認為龍巖眼科醫院作為建設單位應依法征求豐華商城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龍巖眼科醫院提供的《公眾參與個人調查表》中公眾參與材料內容不真實不可靠,新羅生態環境局未盡基本的審查注意義務,做出的批復主要證據不足。
本案也反映出法院對環評制度的司法審查已經從程序性審查為主,向著程序性、實體性審查并重的方向發展,司法審查的深入有助于從不同的方面審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全面實施。
張忠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點評2019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四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萍加邢薰?、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
目前關于生態環境損害、環境公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概念,在學理和法律上的界定并非涇渭分明,所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等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從司法實務上說,有兩點是明確的:
第一,大量的環境公益訴訟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提起的,也即刑事案件提供了諸多線索。第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的案件數量都不多,但影響面和涉案金額卻比較大。
本案亦是有不少可圈可點之處:首先,放寬了傳統侵權法上對于連帶責任的嚴苛規定,根據設置連帶責任最有利于保護受害者這一法理,結合環境侵權等司法解釋,判定放任監管的、合作傾倒的、在整個生態環境損害中處于一個鏈條的多方主體以連帶責任。
其次,本案強調修復作為第一要務,尤其是當涉案污染地塊無法分開進行修復的情況下,判決各被告共同承擔修復責任以及不履行時支付相關費用,始終堅持將修復生態作為目的而非手段。
最后,本案適用了賠禮道歉這一責任形式,佐證了受損的環境權益具有人格屬性。當然了,從保護生態環境和私主體的雙重角度出發,應加大對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使用方式和限度、刑罰手段的創新和運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訴權的基礎與關系等方面的研究,促進其盡快法治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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