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最高法 二審 楊光毅 強奸 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
據了解,2018年10月,廣西欽州靈山10歲女童楊某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奸后死亡,近日,廣西高院二審,撤銷一審關于楊光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楊光毅限制減刑。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各界關注。
央視熱評
回應公眾關切 提升司法公信
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經研究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奸一案調卷審查。
2018年10月,廣西靈山10歲女童楊某某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奸后死亡。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今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其限制減刑。
本案系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爭議持續發酵。
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調卷審查,是對公眾關切的積極回應,體現了輿論和司法的良性互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最終目標。當一部分人民群眾未能從本案的審判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時候,對案件進行審查,有問題,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沒問題,就公眾不了解、不理解之處做進一步釋明,可有效消除公眾疑問,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審法院作出改判的依據,是被告人楊光毅有自首情節。關于自首,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是一種傾向性意見,對自首的被告人,原則上要從輕,但立法表述用“可以”而非“應當”,就是考慮到例外情況。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罪犯,即使有自首情節,也可不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因楊光毅自首而改判,是否經得起法律推敲,是爭議的最大焦點。反對改判者認為,被告人因自首免死,不僅對本案被害人不公,“自首即可免死”的信號一旦產生誤導,公共安全也將面臨更大挑戰。
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并不意味著二審改判一定有問題。但考慮到圍繞自首法律適用的爭議,以及這種爭議對司法公信力可能的損害,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調卷審查,對相關問題作出更權威、更符合立法本意的判斷,不僅可以對本案“一錘定音”,也可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一個標桿。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果認為二審改判有問題,可通過提審或指定下級法院再審的方式予以糾正。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沒問題,也不意味著案件“到此為止”,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改判不當,可通過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讓被告人罰當其罪,這樣的目標一定要實現,也一定能夠實現。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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