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未成年 性侵 證據審查 刑事訴訟 取證
近日,因鮑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未成年性侵案件證據審查判斷難問題再次引發關注。
證據是刑事案件的基礎和核心。收集、審查并運用證據來還原和重現已經發生的性侵害事實真相,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中心工作。性侵害犯罪較之其他犯罪,一般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告人一般不認罪的特點。
本期,東方法律網分享的是由南凌志、詹智浩撰寫的《季林猥褻兒童案——性侵兒童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與判斷(簡版)》,以供業內參考。此文曾在浙江全省法院“最佳案例分析競賽”活動中,被評為“2019年全省法院十佳案例分析”。
季林猥褻兒童案
——性侵兒童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與判斷(簡版)
文中皆為化名
【裁判要旨】性侵兒童犯罪案件特別是猥褻兒童案件,通常存在被害人陳述證明力較弱,缺乏直接證據印證和客觀性證據支持,被告人拒不供認等情形,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難度較大,不宜適用印證證明模式,而應特別注重受立案程序自然性,言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審查,結合經驗法則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評判。
【案情】被告人季林案發前系浙江省某小學外聘教師。2018年1月26日中午上課前,季林利用教室內講臺桌為掩護,假借噓寒問暖,用手撓、摳、摸等方式侵犯被害人小橙、苗苗、小天、鑫鑫(均是一年級學生)的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同年1月29日,被害人小橙的家長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被告人季林在庭審中堅持無罪辯解,不承認有猥褻兒童事實。季林的辯護人辯稱,本案定案證據主要是年僅7、8歲的兒童及其家長的主觀言詞證據,不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宣告季林無罪。
【審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林為滿足個人淫欲,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季林猥褻多名兒童,且認罪態度較差,予以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系小學外聘教師對小學生實施猥褻的犯罪,在案證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被告人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形成“一對一”的狀況,即被害人控告被告人實施猥褻行為,被告人堅決無罪辯解,無其他直接證據予以印證。二是被害兒童對“性”和“性侵”無準確認知,表達能力有限,又在家長陪同下向警方報案,所述真實性存疑。三是唯一客觀證據系案發教室外走廊的監控視頻,無法印證被害人陳述。
因此,比照性侵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此類案件的證據 “先天不足”。但司法機關不能以此拒絕裁判,而應依照證據裁判規則,嚴格審查被害人家長報案經過、證據收集程序,并充分運用經驗法則對全案證據綜合評判,查明案件事實。
一、審查報案經過,排除誣告可能猥褻兒童犯罪中,被害兒童無完全行為能力,需要成年家長或監護人代為報案,報案經過是否自然、合理,符合常情常理,可分析有無誣告陷害的可能。本案被害人之一的小橙在案發當日放學回家后,主動告知父母,用手比劃遭猥褻的情形,隨后其父母分別聯系學校班主任、同班同學的父母了解情況,并建立微信群交流討論,三天后向警方報案。該過程符合孩子遭性侵后家長應有的反應和舉動,家長們系因有疑慮,組群探討解決方案,并在投訴無果后再向警方報案,報案經過及事態發展符合常理,可以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性。
二、審查證據收集程序,排除非法取證在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陳述是指控犯罪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對能否最終定罪起到關鍵作用,但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前提是應當符合法定收集程序,而法律對未成年言詞證據收集程序規定特殊。就本案而言,偵查機關在收集被害人陳述時已做到:一是依法通知被害人,在法定的時間、場所內進行詢問。二是二名辦案人員詢問被害人,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和義務。三是法定代理人在場見證詢問過程,辦案人員用語文明,符合兒童習慣,未發現威脅、誘騙等違法詢問方式。四是詢問結束后,辦案人員宣讀筆錄,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核對無誤后再簽字確認。
三、審查被害兒童陳述的親身經歷性,排除虛假指控被害人陳述作為主觀性證據之一,具有模糊性、不穩定性,且易受外在因素干擾。尤其性侵案件中,缺乏視聽資料、實物等客觀證據印證,難以評判其真實性,應審慎審查。本案被害兒童在陳述時,情緒穩定,表達正常,明確指證季林猥褻行為,相關表述反映幼兒言詞特點,描述符合孩童的記憶規律,可排除報復、虛假夸大事實等合理懷疑。
四、運用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全案事實在刑事審判實踐中,經驗法則有著舉足輕重的法律地位,可在性侵兒童案件中充分運用,綜合評價全案事實。
第一、分析被害人陳述的自主性。(1)根據普通人的記憶特性和常理分析,兒童對被他人做出某種超越生活常識的行為的記憶往往較為深刻,難以被他人改變或灌輸。本案數名被害人均是幼女,先后指證被告人季林在教室講臺前對她們實施猥褻的細節,清晰陳述當時的具體情境,真實可信。(2)多名被害人均能回憶當時不敢、不知、不能拒絕或反抗的內心狀態,該內容亦符合年幼兒童在面對教師時的心理特點,表述方式和認知心理與同齡人相當。(3)兒童蓄意虛假陳述,往往留有破綻,難以陳述虛假事實的細節。辦案人員指出不合情理之處后,其難以自圓其說。
第二,分析被害人陳述是否符合案發情形。本案兩名同班同學證實,案發時被告人季林確實摟抱被害人,教室走廊監控證實被害人案發時在教室內,被害人的陳述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季林密切接觸被害兒童。從情理分析,年幼兒童未事先溝通的情況下,同時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且能夠相互吻合,顯然難以輕易實現。
第三,經驗法則需經受“證偽”的考驗,否則事實難以成立。季林及辯護人提出的反證不成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被告人季林辯稱自己沒有實施猥褻行為,主要理由有:其不可能在教室內,公然實施猥褻行為;其從教多年,口碑良好。但事實上,猥褻行為并不必然發生在隱蔽空間,只要他人無法察覺之處,就有作案條件。品格評價即便屬實,亦與本案沒有必然關聯。(2)季林承認用手伸入學生背部,但辯稱關心學生試探體溫。而作為外聘教師,直接用手掌接觸學生背部試探體溫,極不合理。(3)季林辯稱摟抱被害學生是覺得學生可愛,但作為一名男性教師,應不宜與學生有過分的身體接觸,更何況其摟抱的均為女性學生,該辯解顯然難以令人信服。(4)季林及其辯護人提出季林系遭他人報復陷害,但無法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以供查證。綜上,依照經驗法則的要求,季林無法做出有效反證或合理解釋,相關辯解亦不符合常識、常理、常情,均不予采納。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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