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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最高法 勞動關系 合同糾紛 典型案例 裁判規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實踐中,勞動關系呈多元化和復雜化,如非全日制就業、臨時性就業、派遣就業等形式,對工傷認定造成了一定困擾。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發布的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中的“王某先等人訴被告重慶市某區工傷保險管理所、第三人重慶某煤礦公司不履行行政給付義務案”認為工傷保險法律規定中的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具有實務指導價值。本期以此為出發點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以供參考。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其工傷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范疇——王某先等人訴被告重慶市某區工傷保險管理所、第三人重慶某煤礦公司不履行行政給付義務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故其工傷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范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發布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2.用工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應由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張成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本案要旨: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2014年8月20日)
相關案例
1.用他人身份證參加工傷保險,本人不能獲得工傷賠付——綠源人造板公司訴龍巖市新羅區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拒不支付工傷保險金案
本案要旨:用他人身份證參加工傷保險,本人發生工傷保險后,由于沒有以本人名義參保,本人無權獲得工傷保險金;被冒名的他人沒有發生工傷,也無權以其名義獲取工傷保險金。
案號:(2007)巖行終字第31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其病假期間從事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傷應認定為工傷——霍夫曼-耐固-鮑氏醫療設備(北京)有限公司訴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在試用期內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在休假期間接受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遭受傷害符合認定工傷應具備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受傷的條件,對其遭受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案號:(2006)二中行終字第652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
3.書面勞動合同缺失但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因工作致傷殘的,行政機關有權依法進行工傷認定——上海羿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本案要旨:書面勞動合同缺失,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勞動者因工作遭受的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
案號:(2008)浦行初字第16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4.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受到傷害不構成工傷——田明芳訴重慶市渝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本案要旨:義務交通協管員是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違法等行為的人員。義務交通協管活動是公民自愿參與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為社會和他人服務的志愿活動,義務交通協管員是志愿者。志愿者既不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勞動者,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受到人身損害的,不構成工傷,造成其損害的主體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該侵權主體不能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的,志愿者組織應給予志愿者適當補償。對于有人身危害性的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組織也可以為志愿者購買人身保險。
案號:(2008)中區行初字第11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4期
5.工傷認定應以發生事故時的勞動關系為基礎事實——王春景訴江蘇省興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案
本案要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必備條件,但工傷認定應當以發生事故時的勞動關系作為基礎事實。企業變更或終止后,并不能改變企業存在時與原有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前或者工傷認定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變更或終止的,應當受理并繼續認定。
案號:(2006)興行初字第2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4期
6.臨時勞務派遣員工工作途中死亡由勞務派遣單位給付工傷待遇——宜都市陸城秦港砂石廠訴李漢林、付國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用人單位同意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為他人從事勞務,即應認為是一種勞務派遣,至于其工資給予勞動者還是勞務派遣單位并不影響這一關系的認定。勞動者為他人臨時從事短期勞務,因其短期性,沒有對相關事務進行具體約定的,職工受到工傷事故,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給付責任。
案號:(2005)宜民一終字第185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2期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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