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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索賠 交通事故 傷情 物損情況 責任劃分
為索賠車輛維修費用,孫先生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賠償孫先生3600元車輛修理費的判決。
2010年3月6日,在本市朝陽區(qū)一路口處,張先生駕駛轎車由南向北行駛,適有孫先生駕駛的車輛由東向西行駛,兩車發(fā)生碰撞。事發(fā)后,孫先生與張先生簽署《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載明張先生負全部責任,“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空白。當月8日,孫先生將車送修理廠維修,后支付3600元車輛修理費。
2010年3月,孫先生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張先生賠償3600元車輛修理費。張先生辯稱,事發(fā)時雙方車速均不快,兩車相撞非常輕微,孫先生的車沒有任何損壞。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張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孫先生與張先生已在事發(fā)現(xiàn)場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達成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事故中兩車均屬一般轎車,在質量與體積方面不存在巨大差距,且均為車頭受損,兩車損失應基本相當。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中“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雖存在空白,但亦不能否定兩車在碰撞后未發(fā)生損失。結合訴爭車輛的維修時間及部位,對孫先生主張的車輛維修費予以認可。張先生上訴認為涉案車輛沒有損壞,主張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先生對張先生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可,張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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