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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關鍵詞:保理合同 追索權 融資 信用風險 擔保服務
融國公司為通福公司提供保理服務。融國公司按約發放融資款后,通福公司逾期還款,融國公司遂將通福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通福公司償還融資款及相應罰息。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支持了融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5年11月27日,融國公司(甲方)與通福公司(乙方)簽訂《保理合同》,主要約定:本合同項下保理為有追索權暗保理,乙方將其加盟的特許經營酒店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所享有的未來出租客房獲得的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無條件轉讓給甲方,甲方為乙方提供保理服務。甲方為乙方核定的保理融資額度為300萬元,保理融資款有效期兩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雙方對罰息、違約責任等亦進行約定。此后,融國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3日分別向通福公司發放了三筆融資款,額度分別為100萬元、100萬元、70萬元。自2016年起,通福公司陸續發生逾期還款,現融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通福公司償還融資款及相應罰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保理合同》約定,通福公司將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所享有的未來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無條件轉讓給融國公司,融國公司為通福公司提供保理服務。轉讓債權為“未來所有營業收入”及“相關權益”,債權具體金額不明確、債務人未知、債權將來是否發生不確定,故雙方簽訂的《保理合同》并不符合商業保理法律關系特征。結合雙方約定的融國公司提供融資款,通福公司到期還款并按月支付利息的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雙方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名為保理,實為借貸。現通福公司借款發生逾期,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后,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融國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保理業務為保理申請人對債務人享有應收賬款,再由保理公司為保理申請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擔保服務中的一項或多項服務。因此,保理業務的前提為保理公司受讓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公司沒有受讓應收賬款的,無從談起保理業務。故如果保理合同中不存在應收賬款的轉讓,不具備保理業務基本形式,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可能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同時,如果受讓“純粹的未來應收賬款”與其他“不具有可轉讓性”的應收賬款,因該類未來應收賬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確定性,故不具有可轉讓性,法律關系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名為保理,實為借貸”。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陳明、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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