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制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論網絡消費欺詐的法律規制
蘇號朋 鞠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絡消費以其便利、高效、世界性和低成本等優勢逐漸為商家和消費者所普遍接受。據2011年1月19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網絡購物用戶年增長48.6%,是用戶增長最快的應用。[1]在未來的幾十年甚至更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網絡消費將進人空前繁榮的時期,可謂前景無限。然而,網絡消費在展現其優越性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網絡消費欺詐即是其中之一。2010年3月30日,CNNIC聯合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CNCERT)發布的最新《2009年中國網民網絡信息安全狀況調查報告》調查結果顯示,2009年有4500萬網民遭受網絡欺詐,占網民總數的11.9%,損失金額達76億元。[2]由此可見,網絡消費欺詐呈現不斷攀升的趨勢,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其進行規制并加強這一領域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從而提高消費者的信任度和安全感。一、網絡消費欺詐的成因分析
網絡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編造、隱匿關鍵信息,或者采取不正當的方式誘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做出不恰當的選擇并實施消費的行為。網絡消費欺詐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蔓延,成為網絡消費的重大障礙,其原因如下。
(一)信息不對稱是網絡消費欺詐產生的根源
在交易行為中,當交易一方無法知悉、監測另一方的行為,或者無法獲取另一方的完全信息或獲取信息成本較高時,交易雙方即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正常情況下,盡管存在信息不對稱,根據通常所擁有的市場信息也足以保證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有效進行。在特定情況下,信息不對稱卻導致市場失靈。[3]在電子商務領域,部分經營者為了已方利益隱藏不利的信息甚至發布虛假信息,產生信息不對稱,而一些消費者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意圖通過經營者發布的信息尋找符合自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務,由此便形成了交易欺詐。因此,信息不對稱是網絡消費欺詐產生的基礎。網絡消費因交易環境、主體、對象、方式的變化,消費者獲取真實信息的難度和成本加大,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網絡消費欺詐現象比傳統的交易欺詐更為復雜多變。
(二)互聯網的特性為網絡消費欺詐提供了便利
互聯網的虛擬性和低呈現度為網絡消費欺詐提供了溫床。互聯網媒介的豐富度和社會呈現度都偏低,呈現非人性化、非社交性、不敏感的特征。[4]在電子商務領域,經營者利用互聯網非面對面、易于操控的特性可以非常容易地申請域名、建立網站、發布符合現代消費理念的虛假信息。消費者普遍具有企求以便捷方式購買物美價廉商品的心理,希望通過網絡的便捷性找到符合自身條件的消費品,一旦經營者通過網絡發布的信息符合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消費者便會降低警惕性,減少或者失去原有的本就有限的洞察力。同時,網絡也為消費者受到欺詐后追蹤對方身份、獲取經營者信息等造成了更大的困難,這也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經營者利用網絡實施欺詐的不法行為。
(三)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及網絡監管缺位
在網絡消費領域,消費者對于受到欺詐后的維權并不十分重視。由于網上搜集證據和查找交易對象的困難,消費者在欺詐發生后,往往因無法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而不得不放棄法律救濟方式,這也使不法經營者更加猖狂。同時,由于電子商務領域相關立法的滯后,監督執法部門往往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監管不到位在所難免。此外,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欺詐,僅依據傳統市場的監管模式進行管理,不采取有效措施對不法網絡經營者加大懲罰力度,則難以遏制網絡消費欺詐迅速蔓延的趨勢,難以有效地維護網絡消費者的利益。
二、網絡消費欺詐的典型表現
網絡消費領域的欺詐貫穿于交易的各個環節,具體表現如下。
(一)發布虛假信息
這類網絡消費欺詐是經營者通過網絡發布虛假的商品或服務信息,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譽、夸大商品或服務質量并對售后服務做出保證以誘惑消費者。消費者看到信息后信以為真,從網上支付一定錢財給欺詐方,欺詐方者收到貨款后卻杳無音訊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其描述根本不符,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
(二)提供虛假身份
網絡的虛擬性使經營者通過網絡發布的身份往往無從考證,這給經營者隨意提供與其真實身份不符的信息提供了便利。經營者可以通過一定手段偽造其身份,使消費者對其身份產生錯誤理解從而與其進行交易,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這些手段包括制造虛假信用印章、發布虛假資質證明等。[5]
(三)單方拒絕履約欺詐
經營者單方拒絕履約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收到消費者支付的款項后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拒絕提供售后服務或保障的行為。這與經營者的違約行為不同之處在于,單方拒絕履約欺詐中經營者在最初合同成立時就根本沒有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意愿。經營者的這種單方拒絕履約不僅將極大地損害消費者利益,也將最終導致市場失靈。
(四)利用釣魚網站進行欺詐
釣魚網站是近年來一種新型的網絡欺詐行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手段,仿冒真實網站的地址以及頁面內容發布虛假消息、搜集客戶資料,以此來騙取用戶銀行或信用卡賬號、密碼等私人資料的行為。這是一種更為隱蔽的欺詐方式,在當前網上購物、在線支付、網絡團購中出現較多。網絡釣魚是為越來越多的人所知的網絡欺詐的代名詞,欺詐網站的目標信息包括:用戶名、口令、銀行卡號、信用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郵箱地址、家庭地址等。[6]例如,在新興的網絡團購中,惡意團購網站假借“團購”的噱頭,讓消費者不假思索地提供個人信息和銀行賬號,而后這些網站不法分子可直接獲取用戶輸入的個人資料和網銀賬號密碼信息進行獲利,導致十分嚴重的后果。誤入釣魚網站的消費者往往是由于受到物質獎勵的誘惑放松了戒備,同時又缺乏對網站真偽性驗證的知識和方法而最終上當受騙。
網絡消費是一種新興的消費方式,其中涉及的欺詐形式也千變萬化,令人防不勝防。作為消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謹慎消費,立法和監督部門也應當針對網絡消費欺詐加強立法、有效監管。
三、網絡消費欺詐法律規制的比較法研究
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網絡消費欺詐給予了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來規范在線交易、預防網絡欺詐。
(一)美國
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是美國聯邦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執行權力機構,其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實踐產生了重大的影響。FTC在其《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條規定,商業中或者影響商業的不公平或欺詐行為或者實踐,適用于國際貿易以及其中的國際電子商務。FTC的權力范圍涵蓋了“對消費者造成或可能造成實質的損害,消費者無法靠自己合理地避免這一損害并且不能通過實際的獲益而得到補償的”不公平實踐。[7]FTC定義的欺騙性行為主要包括夸大產品質量和性能的欺詐性廣告、誤導性定價以及對產品危險性的不充分披露等。[8]在電子商務領域美國也有統一立法,《統一電子交易法》(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和《聯邦電子簽名法》(the Federal E-sign Act)對在線交易背景下的消費者保護、傳統領域規則在電子商務背景下的適用以及電子簽章認證、消費者對在線交易的同意方式等均做出了規定。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在線隱私權,美國曾于2007年《個人數據隱私和安全法案》(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and Security Act of 2007)中提出:1.建立特別的體系對侵犯數據隱私和安全的行為予以民事及刑事處罰,除此之外還對違法行為制定特別的行動方針。例如,與歐盟相似,法案要求對個人數據丟失、被盜或者受侵害時及時通知消費者;[9]2.對處理個人數據的公司提出一系列其應承擔的義務;3.對聯邦機構使用包含消費者信息的商業數據庫加強管制從而加大聯邦政府處理個人數據所應承擔的義務。[10]由此可見美國對個人數據保護做出的努力。近期,美國擬頒布法案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通過這項法案設立企業“行為基準”,將那些可識別的個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納入監管體系。它將建立一個第三方收集、使用、存儲和分享用戶個人數據的基本框架,防止個人信息在互聯網廣告及其他活動中遭到濫用。[11]
為了預防在線欺詐,FTC還專門發布了幫助消費者用以區分正當交易和欺詐交易的指南,該指南為消費者在國際電子商務中區分交易是否為“消費者友好型”提供了指導原則。[12]FTC在其“公平信息原則”中建議網絡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進入個人信息并對個人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度提出異議的機會。[13]美國政府還建立了專門的網站以幫助消費者認清跨國欺詐、電子郵件欺詐、在線購物欺詐等眾多欺詐形式,使消費者對網絡欺詐提高警惕性、增強防范意識。同時,FTC逐步增強國際合作,加入OECD國家的國際市場營銷監督網絡(IMSN),與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與OECD以外的12個國家共同加入“econsumer.gov”項目等,將防范網絡欺詐進一步國際化。
(二)歐盟
歐盟從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制定法律以繼承OECD指南中的政策,并通過貫徹實施“硬法”來支持其軟政策的施行。[14]為了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防范網絡欺詐,歐盟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指令。1995年10月24日,歐盟通過的《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在處理個人數據方面對個人的保護與此類數據的自由流動的95/46/EC指令》[15](以下簡稱《數據指令》)主要目標是保護自然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處理個人數據處理方面的隱私權。[16]《數據指令》的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強制成員國采納并執行保護個人數據的立法。《數據指令》規定個人數據只能以具體、明確以及合法的目的收集,并且不能以與此目的不符的方式做出進一步處理。最重要的是,數據處理需要得到被處理對象的明確同意方可進行。這從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法分子為了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利用在線交易對消費者進行欺詐的可能性。在對權利和救濟的執行方面,《數據指令》要求每一個成員國設立數據保護局(DataProtection Agency,簡稱“DPA”) , DPA可以受理來自個人或者實體的訴訟并介入調查,必要時可以阻止違反《數據指令》中數據保護條款的行為。DPA還有行政救濟的權力,其中包括限制數據流入“違反《數據指令》條款的任何實體”。[17]除了行政救濟之外,《數據指令》還規定了對違反成員國數據保護立法的司法救濟,成員國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違反《數據指令》的數據處理行為的賠償責任以及懲治力度。歐盟對于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消費者保護非常重視,1997年5月20日,歐盟通過了《關于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的97/7/EC指令》》[18](以下簡稱《遠程合同指令》),該指令同時特別適用于電子商務,其宗旨是在歐盟范圍內協調在利用遠程通信技術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涉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該指令要求經營者“在任何遠程合同締結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履行事先披露義務,“應當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與所使用的遠程通訊方式相適合的任何方式”進行,并應“對商業交易中的誠信原則、不能做出承諾的特殊個體(如未成年人)的有關規則,盡到應有注意。”[19]這些規則對于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幫助消費者獲取在線信息以防止受到欺詐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制定法律之外,歐盟委員會還致力于建設由法律執行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消費者群體和數據保護機構組成的歐盟論壇,論壇為加強歐盟內部合作、提高公眾對網絡詐騙及犯罪的風險意識以及制定網絡風險預警和管理機制文件和程序做出了貢獻。在打擊網絡消費欺詐方面,歐盟也在逐步加強國際間的融合與合作,與OECD、FTC的合作已經初顯成效。
(三)OECD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立于1961年,由包括歐盟大多數國家、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組成。OECD為致力于民主和全球市場的政府相互借鑒政策經驗、為共同問題尋求答案、支持有益實踐以及協調國內和國際政策提供環境。[20]通過OECD消費者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sumer Policy,簡稱“CCP”)的努力,1980年OECD發布了八條原則來保護消費者的數據隱私權:1.數據收集限制;2.數據質量;3.目的說明書;4.使用限制;5.公開性;6.安全防護措施;7.個人參與;8.責任承擔。[21]1999年,OECD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準則》(The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of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簡稱《準則》),《準則》對在線B2C交易的消費者保護設立了核心參考標準,目的是幫助消費者和經營者消除一些在線交易中的不確定性。準則在協助政府、企業和消費者代表設立和實施無障礙交易的在線消費者保護機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準則》的目的是鼓勵公平交易、廣告宣傳和營銷實踐、在線經營者身份準確清晰的信息、經營者產品或服務及交易的條款和條件、付款擔保機制、公平及時和可承受的爭議解決和補償、隱私權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教育。[22]2003年,OECD發布了《反跨國欺詐指南》(Cross-Border FraudGuidelines,以下簡稱《指南》),《指南》規定了國際合作的原則及通知、信息共享和協助調查的特別條款,還包括消費者保護執行機構的權力、引入私人力量進行合作以及在B2C交易中受到欺詐和欺騙性商業行為侵害的消費者補償工作等詳細內容。同時,《指南》對成員國建立更緊密、更快速、更有效的國內和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方案進行指導。近年來,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消費者因受欺詐導致的ID被盜問題也日益嚴峻。2008年,OECD發布了《在線身份盜竊政策指南》(OECD Policy Guidance on OnlineIdentity Theft,以下簡稱《政策指南》),該文件的目的是詳述如何貫徹1999年《準則》和2003年《指南》文件中的原則以加強和發展成員國打擊在線身份盜竊的有效戰略。[23]《政策指南》主要內容包括:對身份盜竊予以定義,并對盜竊形式和方法進行分析;列舉了近年來為打擊身份盜竊所做出的努力;對防止在線身份盜竊應當加強教育、增強防范意識;增強數據安全并設立電子認證制度;對成員國內部和國際未來針對身份盜竊所需要做的工作提出構想等。
從上述三個文件可以看出,OECD對于網絡欺詐在很長時間內都予以了較高程度的關注,并在制定一系列原則的基礎上對成員國打擊網絡欺詐的工作進行了更廣泛和深入的指導,許多成員國在保護在線消費者利益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OECD對未來工作的規劃也給其他國家打擊網絡欺詐提供了更為有效的借鑒方案。
(四)ICPEN
國際消費者保護與執法網絡(the 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簡稱ICPEN)成立于1992年,是致力于跨國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的又一國際組織,該組織包含貿易實踐組織和法律執行機構。ICPEN目前由41個國家的消費者保護權力機構組成,目標是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共享影響消費者福利的跨國商業活動信息以及鼓勵全球法律執行機構的合作。[24] ICPEN支持解決跨國消費者糾紛的活動,但并不為個體消費者尋求具體的補償。ICPEN的特色之一就是其設立了“清掃日”,成員機構以及非成員機構在“清掃日”集中通過網絡對一個特定的主題進行搜索,而每年的搜索主題均會有所不同。清掃活動中的可疑網站將會在消費者保護機構的后續執法和教育活動中進行辨識。[25]ICPEN的另一特色是啟動了“欺詐預防月”項目,[26]該項目是ICPEN成員方每年組織的一系列教育活動,通過對消費者和企業進行欺詐防范教育幫助其識別不公平交易以達到自我保護目的。每年的項目內容都會有所不同,但都圍繞消費欺詐這一主題,如探討引誘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欺詐策略、身份盜竊、釣魚網站、誤導性廣告、定價和標價信息的法律要求等。這些活動對消費者防范消費欺詐具有實質性的教育作用。除此之外,ICPEN的跨國爭議解決體系也具有可借鑒性。ICPEN為消費者提供兩種爭議解決方式:1、通過ICPEN管理的網絡解決跨國消費糾紛,通過此網絡的投訴將在參與的成員國政府機構中共享,由此幫助消費者找到解決方案。2、消費者可以根據ICPEN提供的投訴格式填寫投訴資料,投訴資料可遞送至消費者所在的ICPEN的當地聯絡處,隨后投訴資料將被移送至消費者投訴的對方的聯絡處,該聯絡處會將投訴資料交給被投訴方并促使雙方達成自愿解決方案。
ICPEN雖然是一個非正式的消費者保護網絡,但成員國之間通過ICPEN可以互通信息、分享實踐經驗,ICPEN為打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律的不法行為、推動有效的跨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救濟做出了很大貢獻。
四、對我國規制網絡消費欺詐的若干建議
雖然網絡消費在我國屬于新興的消費形式,但由此引發的網絡消費欺詐問題卻日益顯著,因此需要通過一系列的行業自律機制和法律手段加以規制。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行業自律和經營者誠信制度建設
要從根本上遏制網絡消費欺詐,必須從本質上消除其存在的根源。網絡欺詐的存在歸根結底是由經營者的自律能力較低造成的。如果經營者能形成合法的經營群體共同抵制網絡欺詐,那么網絡欺詐賴以生存的土壤將不復存在。行業自律機制和政府立法二者相輔相成,對網絡消費欺詐的規制將更為有效。經營者自律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其成員進行約束:1.制定行業章程以及規章制度來明確組織內部成員的責任,并建立相應的懲罰制度。2.建議真實完善的成員信譽查詢系統,包括公司信息及階段性交易記錄、交易評價以及被查處、投訴等信息。3.設立專門的欺詐申訴機構,受理欺詐案件。4.制定行業標準對經營者的信譽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定期公布給公眾作為參考。5.代表經營者與政府部門和消費者組織進行對話,必要時可以進一步地深化合作。在加強行業自律的同時,經營者誠信建設也必不可少。要在完善網絡道德規范的前提下,提高經營者的道德認知能力,采取不同形式多渠道地宣傳網絡誠信的重要性。只有經營者誠信水平的提高和信用意識的增強,才會從根本上促進經營者的自律,從而消除網絡消費欺詐。
(二)建立完善的防范網絡消費欺詐的法律體系
防范網絡欺詐不能僅僅依靠行業自律,國家的立法監管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沒有具有威懾力的法律手段作為懲罰就不能有效地遏制網絡欺詐。我國目前并沒有制定特別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以應對迅速蔓延的網絡消費欺詐,僅通過《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并不足以有效打擊網絡消費欺詐行為,一些法律規范在網上消費領域仍難以適用,因此應當進一步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利益。在制度設計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考慮到法律規范的實用性和可執行性,并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推動作用。在設計法律框架時,應當積極引導電子商務行業向無欺詐交易的目標努力。2.確定網絡消費欺詐的主要形式、規制原則以及法律責任。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網絡消費欺詐,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領域,可以考慮適當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網絡消費欺詐的成本,同時也對不法經營者具有懲戒作用。3.制定相關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強化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和網絡市場準入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4.建立權威的官方在線投訴網站和網上仲裁機構。在線投訴網站可以在各個地方設立分支機構,當消費者在網站投訴時,投訴資料就會被轉發到被投訴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在地的分支機構處,由該機構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可更好地解決消費者對在線欺詐投訴的地域選擇問題。
(三)構建完備的第三方信任體系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中第三方信任制度尚不成熟,各類第三方信任體系還處于探索階段,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完善。第三方信任體系應包括第三方認證和第三方擔保制度。目前我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規模都較小,缺乏大規模和權威性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無法形成為公眾普遍認可的強勢信任主體。由此,政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參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設立,增強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公信力。第三方認證機構應當對網絡經營者的真實身份、網站域名以及經營范圍進行全方位考察,實行強制許可制度,為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法電子認證印章,并在其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布。第三方認證機構對涉嫌網絡欺詐和惡意攻擊的網站應及時予以披露,并配合網絡運營商進行強制關閉。第三方擔保機構主要是指是貨幣交付第三方擔保,即交易平臺作為交易的第三方,為交易雙方代收交易款,從而防止了交易雙方在網上直接交易時可能出現的欺詐行為。[27]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款項先進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的網絡帳戶,在消費者收到商品確認沒有發生欺詐后,先將貨款打給網站,待買方收到賣方商品并確認沒有被欺詐后,第三方擔保機構才會將款項轉入經營者帳戶,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惡意欺詐行為的發生。目前這種交易形式在我國有所發展并逐漸被消費者認可,但這種擔保機構并不多,宣傳力度也不夠廣泛,應當進一步推進其在更大范圍的規范化發展。
(四)加強國際合作
電子商務與其他領域很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無國界性。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消費,由此產生的網絡欺詐也遍布全球,僅靠一國之力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此加強國際合作防范網絡欺詐尤為重要。各國立法目前存在很大不一致性,主要是因為全球打擊網絡欺詐特別是跨國網絡欺詐的行動尚局限于政策和指南等軟法的發展,其對成員國的約束力與硬法存在很大區別。沒有充分的硬法支撐,消費者的權益就得不到真正有效的保護。因此,創建一個對各國都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統一平臺尤為重要。在國際合作中,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的全球性監管,敦促各國形成一定范圍內統一有效的監管體系,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信息真實性認證、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以及證據制度等予以特別關注。國際合作中還應當探討對網絡欺詐的管轄問題,確立有利于消費者的管轄制度;應當加強對違法者的民事和刑事制裁以及對消費者的救濟,努力建立公正而適時的糾紛解決制度特別是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并設立統一的爭議解決機構。
(五)增強消費者的網絡風險防范意識
法律不能保證所有經營者都能夠遵紀守法,不法經營者總會尋找機會欺詐消費者,因此,消費者自身也要提高對不同類型網絡欺詐陷阱的辨識,加強防范意識。例如,許多新版瀏覽器包含了cookies管理方案,可使消費者在無意間下載了黑客軟件時減少被侵害的風險。許多電腦雜志和網站也提供各種各樣的個人電腦保護程序,消費者可以建立防火墻以防黑客入侵以及個人數據被盜。[28]另外,政府部門和民間組織也應當對典型的消費欺詐通過網絡或媒體對消費者進行告知,增強消費者對網絡騙局的辨識度。只有消費者自身能力的提高和法律強制性規范相結合,才能更好地保證網絡消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當代社會,電子商務漸漸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也為層出不窮的網絡消費欺詐推波助瀾。因此,由電子商務引發的網絡消費欺詐也應當受到更多的關注。雖然世界各國都針對網絡消費欺詐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由于網絡技術的快速更新,一些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尚未得到有效的解決。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明確目標,并為實現目標做出戰略性規劃。
【注釋】
[1]CNNIC:“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載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1/t20110118_20250.htm1, 2011年11月17日訪問。
[2]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啟動‘2010可信網絡普及行動’”, http://www.cnnic.cn/dtygg/dtgg/201006/t20100601-13705.html, 2011年11月17日訪問。
[3]王月紅:“淺論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機制構建”,載《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09年第3期。
[4]張仙鋒:《網絡欺詐與信任機制—基于交易鏈面向網上消費者的信任機制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頁。
[5]同上注,第69頁。
[6]陳顯友:“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分析及防范策略”,載《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年第30卷。
[7]15 U.S.C.§45 (n).
[8]FTC, Deception Policy Statement (Oct. 14,1983), reprinted in 103 F.T.C.174(1984).
[9]Guidelin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mputerized Personal Data Files,G.A. Res.44/132,44 U.N.GAOR Supp.(No.49) at 21 1,U.N.Doc.A/44/49 (1989);ac-cord Morey Elizabeth Bames,Comment,Falling Short of the Mark:The 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the European Union' s Data Privacy Directive,27 NW.J.INT'L.L.& BUS.188(2007).
[10]同上注。
[11]轉載自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http://b2b.toocle.com/detail--5733076.html, 2011年9月11日訪問 。
[12]Jacques deLisle,Elizabeth Trujillo,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ransnational Context,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Journal,Winter 2008.
[15]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16]Supra note 6,Barnes, at 178.
[17]Id.,at 179.
[18] 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19]同上注,第4條第2款。
[20]OECD, http://www.oecd.org/dataoecd/4/21/37353858.pdf.
[21]Virginia Boyd, Financial Priv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A Path to Transatlantic 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24 BERKELEY J.INT' L L.957(2006),(citing Council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Oct.1,1980,O.E.C.D.Doc C(80)58 final,reprinted in 20 I.L.M.422(1981)).
[22] OECD, http://www.oecd.org/document/18/0,3746,en_2649_34267_44132242_1_1_ 1 _1,00.html
[23] OECD, http://www.oecd.org/dataoecd/49/39/40879136.pdf.
[24]ICPEN, https://icpen.org.
[25]ICPEN, http://icpen.org/for-consumers/what-icpen-does-for-you/international-internet-sweeps.
[26]ICPEN, http://icpen.org/for-consumer-experts/what-we-do/network-activities-1.
[27]徐琳:“網絡購物欺詐行為的博弈分析”,載《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28]Erin Suzanne Davis,A World Wide Problem on the World Wide Web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ransnational Identity Theft via the Internet, 12 WASH.U.J.L.& POL' Y 201,206 (2003); accord Lynn Chuang Kramer,Private Eyes Are Watching You:Consumer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Lessons from Home and Abroad,37 TEX.INT' L L.J.
416-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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