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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未成年人在校傷人,責任由誰擔?
精神病人闖入醫務人員辦公室服藥自殺,醫療機構應否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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