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間借貸案件審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溫中法〔2018〕73號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民間借貸案件審查工作指引》已經我院第二十六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本院民五庭。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4日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審查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大對違法違規借貸行為規制,維護社會公信和司法權威,護航金融經濟秩序穩步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特制訂本工作指引。
一、民間融資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對于豐富資本市場,推動金融市場競爭,具有積極的意義。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 民間職業放貸群體盲目追求不當高額利益,通過變造填空式借據、制造走賬流水、轉貸平賬、假借現金給付、虛構債權人、他人收款收息、惡意制造違約事實、收取高額費用、預收利息保證金等手段,制造證據鏈閉環,虛增債務金額,規避法院對虛假訴訟和違法高息的司法審查(以下統稱“套路放貸行為”),是當前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合規審查的重點。
二、在民事審判中甄別與防范“套路放貸行為”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ㄒ唬┰鎸儆诼殬I放貸人或具有職業放貸人及名義借款人特征;
?。ǘ┎捎酶袷胶贤?,通常借貸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標準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
?。ㄈ┐嬖诟呃J表象;
?。ㄋ模┐嬖谟幸庖幈芸铐椊桓妒聦崒彶榈谋硐?,如假借現金交付、制造走賬流水等;
?。ㄎ澹┐嬖谟幸怆[匿還款付息事實審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賬外收款收息等;
(六)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還本付息等主要事實陳述不清,前后矛盾;
(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ò耍┯幸驅嵤┨摷僭V訟、套路貸等不誠信行為受司法懲戒或刑罰記錄。
三、針對本指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訴訟人群應建立重點關注名單。對重點關注名單人員涉訴的案件,應通過簽訂誠信保證書、優先引導調解、要求提供被告詳細聯系方式,盡量采取直接送達方式、通知本人到庭陳述案件事實等方法,建立和完善重點關注名單管理工作機制。
四、對存在“套路放貸行為”表象的案件,應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適度加大調查取證力度,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規制套路放貸行為。
?。ㄒ唬┽槍铐椊桓稜幾h的審查。在當前支付手段便捷的情況下,原告主張現金交付具有規避款項實際交付事實審查的可能性大,造成交付事實爭議的,由原告對交付事實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ǘ┽槍μ撛鰝鶆战痤~的審查。被告抗辯存在虛增債務金額的,應作明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據佐證。根據資金走賬記錄,如發現存在部分款項現金交付、全部或部分款項轉回原告或者原告實際控制關聯人賬戶、即時提取現金異常由原告方收回蓋然性大等情形的,則由原告就借款實際交付金額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舉證不足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針對多頭轉貸平賬的審查。被告抗辯出借人通過多次多人轉貸平賬方式將高息累入本金或者虛增債務的,可以根據被告提供多次轉貸平賬的銀行記錄、借款借據等證據,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進行判定。如認定多次轉貸平賬事實存在的,必要時據實結算。
?。ㄋ模┽槍鶛嗳速Y格爭議的審查。若原告提供的借據系填空式格式借據,債權人一欄存在肉眼可辯的事后添加痕跡,如明顯非同一筆跡、同一支筆書寫形成,或除出借人欄其他手書部分均加蓋指模等,可認定債權人身份屬事后添加變造可能性大;若原告沒有實際出借能力,或與被告不存在任何關系,被告又提供了其與案外人的交易記錄印證的,可認定被告提出的債權人資格異議成立蓋然性高。債權人資格爭議還會引發假借他人收款收息等爭議,則應結合原、被告與案外人(被告所主張的實際出借人或代收人)之間的關系、經濟往來和催討記錄等因素綜合判定被告向案外人打款與本案借款之間的關聯性,必要時可對涉案債務據實結算。
(五)針對利息扣頭行為的審查。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原告主張剩余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缺乏其他證據印證,應認定利息扣頭,以實際轉賬交付金額認定借款本金。對于預收保證金、押金、手續費等變相“抽頭”的,相關金額應在本金中予以扣減,以實際的金額據實結算。
?。┽槍Ω哳~利息的審查。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審理過程中發現實際執行高額利率,而借據約定利率與實際執行利率不一致的,以較低利率標準認定,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保護。借據中卻對利率沒有約定或者認定屬于事后添加的,因此造成利率標準認定不清的,則視為利息約定不明,對出借人主張的利息請求不予保護。
五、注重宣傳引導,構建預防體系。及時向社會公布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涉“套路放貸行為”的典型案例,強化風險警示,增強民眾風險防范意識、引導民眾遠離“套路放貸”。
六、推進民間融資備案登記,實現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要依法將民間借貸備案材料作為認定民間借貸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證據,賦予備案材料較高的證據效力。要準確把握合法民間融資與非法集資行為的界限,并將民間借貸備案登記情況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依據。
七、加強民事訴訟和行政監管協同處置。在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發現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存在違規放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等行為的,應將相關材料移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查處。
八、加大訴訟懲戒,倡導誠信訴訟。對于故意變造借據、制造走賬記錄、惡意隱瞞還款事實等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銜接。在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發現涉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