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
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賠償
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的復函
(2002年6月25日 [2002]民四他字第1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2002〕2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沿海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四章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但可適用該法其他章節的規定。因此,你院請示的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應當適用《海商法》關于貨物運輸訴訟時效為1年的規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