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
(滬高法民一[2007]5號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請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請人行使探望權的處理
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巳進入執行程序,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權清求的,可由執行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是否中止執行的裁定,無需通過審判程序解決。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單獨起訴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申請行使探望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盡管行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權享有親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因此,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由請行使探望權的,在不會對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響的前提下,可以準許,并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具體情況,明確其是否應在監護人的監護下行使探望權。
3.夫妻離婚時,尚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賬戶內養老金的處理
養老金是職工在退休后領取的工資,未到退休年齡不能領取;且養老會是職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對其退休前工作的補償。因此,對于離婚訴訟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當事人,其養老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則產予以分割。
在審理農村婚姻案件中。離婚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鎮養老保險的,即土地征用單位向城鎮養老保險機構交納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基金使得家庭成員由的一人享受城鎮養老保險的權利,由于權利人在未達到法定年齡時并不能獲益,而只可在達到法定年齡后按較低標準享受養老金和醫療保險,且在實踐中該基金也不進入個人養老基金帳戶。因此,對不符合享受械鎮養老保險條件的當事人,其養老金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4.夫妻共同財產涉及他人情況的處理
夫妻婚后出資購買車輛,并掛靠于他人名下的,在離婚訴訟中,對該車輛不予處理。
夫妻雙方與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應該另案處理,但若案外人僅享有居住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不影響該房屋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
5.當事人協議離婚后,就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
當事人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如請求變更或撤銷協議的,應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在登記離婚后-年內提起訴訟;如請求繼續履行協議的,應該自糾紛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
6.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范圍
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既包括離婚協議中末涉及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偽造債務侵占的另一方的財產。
7.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或者分居期間達成的財聲分割協議,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協議已經覆行完畢的,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該允許當事人反悔。
8.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中財產價值的確定
審理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財產的價值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確定:若屬于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不予處理的財產,財產價值以處理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若屬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財產價值的確定可適用“就高”原則,即離婚時財產的市場價值高,以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高,以處理財產時的市場價值確定。
9.夫妻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但為取得該房產而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離婚時該房產的處理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協議的,由于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
10.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債權人能否以夫妻一方故意逃避債務為由撤銷該協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無需行使撤銷權。若一方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11.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采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的處理
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在處理共有房產時,當事人提出采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予準許:(1)雙方同意競價;(2)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
12.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房,產權人可能登記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記為夫妻雙方或某一方與子女,或者只登記為子女一人,如何確定該房產權利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
至于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總第16期)問題六巳有答復。但鑒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13.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1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遺產的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該遺產進行分配的,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遺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