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詐騙案立案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8日,新冠肺炎期間,被告人王某在網上看到被害人王某某發布的采購防疫物資“額溫槍”的信息后, 主動添加王某某的微信,謊稱自己是深圳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的工作人員,有“額溫槍”現貨,并將其在網上向淘寶店鋪索要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圖片發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以付款后第二天即可發貨誘騙被害人王某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給 其支付貨款19600元。隨后,被告人王某將此款轉至本人其他微信提現到銀行卡,償還了信用卡、花唄欠款,并將 其與被害人王某某聯系的微信號申請注銷。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于 2020年2月17日被抓獲,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退還被害 人王某某全部款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同年3月9日中陽縣公安局委托中陽縣司法局對被告人王某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暴發是屬于救災、搶險的非常時期,被告人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假銷售防護用品,詐騙他人財物,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鑒于其在案發后自愿認罪認罰、通過退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4月17日,適用速裁程序,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當庭宣判。
主審法官王志立以案釋法。
王志立分析涉疫案件發生的原因。疫情之下,人們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騙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測溫儀、消毒液等是很多人的“剛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廣,求購者大多都沒有甄別真假的經驗,首當其沖成為詐騙的對象。物資緊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們通過虛假信息制造群眾的恐慌和緊張心理,趁機騙取財物。
此外,微信、QQ等網絡平臺為詐騙犯罪提供了土壤。
他指出疫情防控期間詐騙犯罪的以下幾個主要特點:第一,虛構提供防護物資的詐騙犯罪特別突出;第二,犯罪手段網絡化特點突出;第三,犯罪數額較大。
并指出了涉疫案件審理的難度。
由于涉疫情犯罪與常態下犯罪有所區別,有平時少見的案件類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對日常辦案的影響,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如何進行提訊和開庭;再如,如何準確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等。
對于如何審理好涉疫案件,王志立法官談了自己的想法。
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可以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出指導,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典型案例的發布,可以更加形象、生動地向全社會傳遞這樣一個信息——疫情防控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規定,服從并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時,真實的案例和刑罰制裁可以更鮮明有效地警示和震懾那些有違法犯罪傾向的人,同時還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王志立同時也向民眾提出如何在疫情期間防詐騙的發生。
一、勿從非正規互聯網渠道購買防疫物資;
二、選擇正規合法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
三、及時全面保存好交易過程中的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證據;發現違法線索和詐騙情況及時報案。
來源:山西省中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