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官進網格 訴源治理 審判效率 社會治理 楓橋經驗
來源: 徐州審判
本期推送:銅山法院李冠穎、吳磊撰寫的《試論“法官進網格”機制的應有之義與有效路徑——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工作實踐為樣本》,云龍法院歐陽廣威撰寫的《淺析“法官進網格”制度》,以供學習、交流。
作者簡介
李冠穎:銅山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副庭長,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筆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一項并順利結項,在全省法院學術討論會、江蘇省法學會商法學年會等10余次征文活動中獲獎,撰寫的多篇調研文章刊發于《人民法院報》《審判研究》《法官之友》《徐州審判》,多篇文章被選入《破產法茶座》等叢書編輯出版,2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
吳 磊:銅山法院綜合辦公室副主任,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在全省法院學術討論會、江蘇省法學會民法學年會等征文活動中多次獲獎,在《人民法院報》《審判研究》《法官之友》《徐州審判》發表各類調研文章20余篇。
歐陽廣威:云龍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
試論“法官進網格”機制的應有之義與有效路徑——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工作實踐為樣本
李冠穎 吳 磊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要求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法官進網格”機制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路徑,能夠實現推進訴源治理、提升審判效率的雙重作用。當前,“法官進網格”機制還處于初期探索階段,仍然面臨思想認識、措施細化等方面的困難和障礙,本文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法官進網格”相關實踐為樣本,集中探討該機制的應有之義,消除思想誤區,解決問題障礙,以期促進該機制切實發揮作用。
一、“法官進網格”機制的趨勢背景與驅動目標
一項新機制的應運而生,通常有兩種路徑,一種是問題倒逼,從困境中突圍,尋求解決辦法,另一種是目標導向,為實現目標而積極探索。“法官進網格”機制,正是司法職能對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有益嘗試。
(一)機制背景
1、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機制運行提供了理論支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一系列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對堅持發展“楓橋經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楓橋經驗”實現了由“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向“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的跨越,實現了社會從管理到治理、政府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楓橋經驗”帶給司法領域的啟發是,司法也應當走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司法活動力量下沉、重心下移、服務下傾,使糾紛止于未發、止于萌芽,能有效避免和減少矛盾的發生,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實效。
2、“網格化”社會治理為機制運行搭建了落地平臺。《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這一重大實踐問題,具體來說,要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推行網格化管理和服務,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律功能,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網格化社會治理是當下推行的一項基礎性工程,原理在于以城鄉社區網格化為基礎,以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為樞紐,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以聯動共治為關鍵,以制度機制建設為保障,最大限度地整合基層服務管理資源,更大力度地推動社會治理向前端延伸,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以筆者所在的徐州市銅山區為例,銅山區作為江蘇省網格化試點單位,經區政法委牽頭,在下轄的18個鄉鎮、11個街道辦事處、1個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和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全面鋪開網格建設,并自主搭建了銅山區網格化綜合治理平臺,法官進“網格”,即是將司法活動與網格治理進行無縫對接,依托并通過網格化平臺發揮作用。
3、社會矛盾有效化解為機制運行提出了現實必要。隨著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提高,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處理化解難度也加大。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天下無訟”是美好向往,但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減緩矛盾增長勢頭、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是當下社會有序運轉的客觀要求。銅山區是徐州五區之一,呈C字形半包圍徐州市,轄區面積2000平方公里,人口133萬,近年來隨著銅山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矛盾存量和增量均呈上升趨勢,銅山區人民法院收案與結案量也一直位列全市法院之首,案件既有城區矛盾特征又有鄉村糾紛特點,壓力較大。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對人民群眾人身健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提出了嚴峻的考驗。銅山區疫情防控雖效果良好,但可以預見的是,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緩解后,法院收案量將出現井噴式增長,給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二)預期效果
1、預防解決糾紛。訴源治理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而網格化社會治理又是訴源治理的有利平臺,將過去被動應對問題的管理模式轉變為源頭主動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從源頭治理問題,以實現將“矛盾消解于未然、風險化解于無形”,故司法也應當擔負起基層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實踐的引領性和建構性功能。“法官進網格”,根本目標在于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糾紛總量和增量,促進民生福祉。
2、破解司法難題。為切實發揮訴源治理合力,在“集中、合作、智能”的多元解紛體系下,“法官進網格”不僅是法官“走出去”,參與社會治理,更是一種融合、互通,是“引進來”,依托網格解決司法自身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例如,推行“網格+審務”機制,借助遍布基層的網格員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利用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化手段,將審執觸角延伸到最基層,實現網格化綜合治理與司法全流程對接。加強網格法官與網格員的雙向互動,借力網格員進行訴前調解、司法調查、送達法律文書、查找被執行人、發布失信及懸賞公告等,有效破解“送達難”和“執行難”。
3、提升司法公信。一直以來,法院職能定位更側重于被動和居中,民事糾紛強調“不告不理”,刑事案件處理強調“謙抑性”。普通民眾對法院的直觀認識,通常聚焦在重大案件和一些負面信息上,往往會“一票否決”,這從每年考核的法治滿意度指標可見一斑。當事人對法院的直接感受,又局限在立案、開庭、接收法律文書、執行過程中。在沉重的審判壓力下,有些不積極和不擅長做群眾工作的法官辦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可能僅僅在案件開庭時表達了觀點,與法官的溝通交流甚少,從而在接到一紙判決時,不容易接受判決結果。而通過“法官進網格”機制,法官“走出去、俯下身、傾下心”,和外界加強了解,有利于去除神秘感,贏得社會認同,真正實現勝敗皆服、案結事了,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法官進網格”機制面臨的認識困惑與潛在障礙
新事物的產生往往都會引發質疑之聲,這是由于人的認知和內心與生俱來帶有防御機制,這種防御機制讓人們追求穩定和可控,排斥改變與發展,“法官進網格”機制同樣也是如此。從受眾角度來看,有以下幾種認識和疑問,需要加以引導。
(一)“法官進網格”是否加重法官負擔
在繁重的審判壓力下,一些法官對“法官進網格”持保留觀點,認為有違法官中立立場,法官只需坐堂問案,辦好手中的案件就行,進網格只會增加現有的工作量,形而上的機制無法切實發揮預想作用。法官包掛社區、村鎮,公示信息,是否會帶來額外的工作負擔,對于發生在同村(社區)的糾紛,法官可以較為方便地提前介入,化解矛盾;那對于不同村鎮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官如何提前介入,如何保證公正性,是否會引發潛在被告一方的質疑,尤其是在糾紛未能在訴前化解而進入包掛法官所在法院審理的情形下。
(二)如何定位“法官進網格”工作職責與邊界
“法官進網格”中,法官要具體做什么,和“一村一法官”有什么區別?是每月每周必須前往包掛村鎮幾次?網格化是一個大口袋,什么都可以往里裝嗎?如何畫制法官進網格的職責清單?這是一些法官對進網格機制的直觀疑問。誠然,法官不是萬能的,其主責是定紛止爭,引導社會規則的塑立,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法官在網格中的職責權限,要么可能導致機制流于口號和形式,要么可能導致法官權責無限放大,確實增加負累。
(三)“法官進網格”是否會導致矛盾引流
網格化治理是目前社會管理的重點工作,各行業都在探索能否借助該東風提升自身工作成效。在社會矛盾化解領域,目前也有“三官一律”進網格的呼聲和做法,法官進網格的工作舉措與另外“兩官一律”如何并存,是否會有重復勞動或者沖突消減,尤其是律師行業業務,法律職業共同體怎樣建立共同的目標追求。對于網格內其他參與主體,號召法官進網格,會不會助長基層行政管理部門將其本身職責轉移至司法部門趨勢,如“糾紛找法院,法官說了算”,而不盡心消弭矛盾、化解糾紛,案件最終還是引流到法院。
(四)“法官進網格”工作量如何衡量與考評
法官審理工作已有完備的質效考核體系,而如何發揮進網格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如何衡量進網格的工作量,繼而進行科學的激勵獎懲是“法官進網格”機制保持生命力的關鍵所在。在當前審判壓力非常嚴峻的情形下,法官隊伍固然有其擔當和責任,但不能要求法官僅憑滿胸情懷和一腔熱血去無盡付出。
三、“法官進網格”機制的落地舉措和操作建議
網格化治理建設之所以勢如破竹,在于它使管理手段數字化,主要體現在管理對象、過程和評價的數字化上,保證管理的敏捷、精確和高效;另外,它是科學封閉的管理機制,不僅具有一整套規范統一的管理標準和流程,而且發現、立案、派遣、結案四個步驟形成一個閉環,從而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司法活動作為社會整體治理中重要一環,也應當吸取精要,取之所長,來提升解紛工作實效。“法官進網格”是“兩個一站式”訴訟服務多元解紛機制的重要實踐,是司法機關打開眼界,邁出腳步,與社會治理多元融合的有益探索,因此在機制構建上,需要以問題為導向,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在新時代多元的司法新需求。
(一)人員配置和介質平臺
1、法官包掛到鎮(街道)。有其法者,尤貴有其人,任何機制的落實都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性,故在入網法官人員的配置上,要精挑細選。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我們抽選了政治素質硬、業務能力強的29名法官,與全區18個鄉鎮、11個街道辦事處掛鉤進網。一名法官包掛一鎮(街道),這樣的優勢在于與基層行政治理單元和區域相一致,指向性和針對性強,避免需求群眾或網格員“亂投醫”,也方便于工作考核。
2、“一網三站”四位一體。人員定格之后,就要考慮“網格”的問題。網格既是無形的,又是有形的,有渠道、有載體。隨著新時代發展新需求,不能局限于以往法官走街串巷、奔波于田間地頭,而應當以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化手段為介質,多采用“線上云端”的方式,減輕法官負累,增加群眾便利。
“一網”指的是依托網格化綜合治理平臺,織密延伸網絡。銅山區政法委牽頭委托研發了該終端系統,將無形網格落實到有形陣地上來,在設計時就留有司法接口,打通了法官入網的通道。系統是雙向互通的,網格員發現排查的矛盾糾紛,如有法律疑問可通過平臺上傳請求網格法官進行解答,法官在平臺上進行解答釋明,可以是書面文字方式,也可以語音方式,還可以實現四方(法官、網格員、糾紛雙方)視頻實時互通。另外,系統可以實現網格化綜合治理與司法全流程對接,根據案件需要,法院在平臺上派發任務,根據當事人住所定位到相應區域的網格員,由網格員進行接單處理,并及時進行反饋。
“三站”指的是網格中設立有形陣地,將解紛工作和司法便民延伸到最基層。為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系,打造“兩個一站式”銅山模式,銅山法院與漢王鎮黨委政府合作,共同建立了集24小時自助訴訟服務、審務工作站、巡回審判點于一體的漢王鎮便民解紛中心,構建起法院與社會、司法與民意、解紛與預防有機結合的平臺,該模式可復制、可推廣,在全區全面推廣,法官進網也可落到實處。
(二)工作職責和具體舉措
1、化解社會矛盾。網格化治理一大功能就是篩查矛盾,將矛盾化解于萌芽,以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網格員及時掌握網格區域內的矛盾糾紛的相關信息,通過鄉賢、人民調解員先行調處,在目前形勢下,大部分群眾更傾向依法處理,故此過程需要法律支撐,法官通過網格化系統抓取司法需求,提供法律咨詢、指導等正向反饋,提高矛盾糾紛源頭化解能力。在做群眾工作的過程中,法官傾聽民想民聲、調研社情民意,對矛盾趨勢預判、預防和化解能夠起到助力作用。
2、引導多元解紛。在推進多元解紛上,可以通過網格對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行政調解進行指導,積極勸導當事人通過非訴方式進行訴前調解,節約群眾訴訟成本,進一步提高調解效率和糾紛化解效果。網格平臺可以減少紙質材料的移轉,利用智能化手段進行上傳、移交、存檔,以科技化推動法治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解紛成效。在糾紛類型上,對鄰里糾紛、家事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等幾類典型糾紛,更適宜法官指導介入調處。
3、開展有效宣傳。根據“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司法機關應當承擔起法治宣講職責。除了常規的宣傳冊、宣傳卡,法官進網格“送法下鄉”,可以把一手、鮮活的案例注入基層,積極回應群眾的司法關切,切實增強人民群眾法治意識,尤其是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等農村社區常見糾紛,還可以在巡回審判點進行開庭審理,既方便當事人參加訴訟,也可以對附近的居民群眾起到司法教化和引導的作用。依托人民法院打造的司法為民“升級版”,讓廣大群眾了解、認同、接受24小時自助立案、網上立案、微法院等線上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共享智慧法院建設成果。
4、網格委托送達。送達是影響法院案件審理效率的一大難題,對郵寄送達不成功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到被告處進行直接送達,但很容易撲空,無功而返,現在可利用網格平臺,委托由網格員進行送達,網格員通過靈活的工作方式找尋被告下落,可極大地提高送達成功率。對網格員做好培訓,符合公告送達條件的案件,還可以委托網格員協助制作調查筆錄等公告送達的材料,如村委會開具下落不明相應證明等,以便于進行下一步的公告送達。
5、開展家事調查。家事案件審理中,對夫妻感情情況、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由家事調查員接受法院委托進行調查,網格員亦可發揮同樣作用。通過網格系統實現法官與網格員、當事人的多方實時視頻連接,可更直觀、方便地了解委托事項處理進展。當事人不便到庭的,如涉老案件等,還可以利用平臺進行網上調查、網上質證、網上開庭,線上線下充分融合,極大地便利當事人。
6、協助社區矯正。對于擬判處緩刑、拘役的犯罪嫌疑人或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法官進網格后,可以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基層社區組織做好前期評估工作,后期根據犯罪情況、生活環境等,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教育和幫助措施。依托網格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繼續向縱深推進,對村霸等及時發現苗頭問題,及時處理,讓黑惡勢力無處藏身,凈化基層社會環境。
7、延伸執行觸角。在執行環節,網格員同樣可以充當法官的“千里眼、順風耳、飛毛腿”。網格員比法官更容易了解到被執行人的生活軌跡和財產線索。例如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張貼失信被執行人公告、懸賞公告等都可以委托網格員實施。
(三)組織保障和激勵措施
省高院出臺的《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充分發揮“法官進網格”機制作用的實施意見》規定了強化激勵約束:將“法官進網格”工作情況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及時表彰先進典型,總結宣傳經驗做法;嚴明工作紀律,對不擔當、不作為、作風漂浮、弄虛作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加大查處力度;對給疫情防控工作及防范化解社會風險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問責。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之外,常態化的“法官進網格”的考評應當與社會治理的行政管理數據和考評機制相結合。除了考察法官任務清單上如指導解紛、法律宣講常規工作完成情況,還要考評包掛轄區民事案件人案比、刑事案件發案率、信訪量,以上數據可以體現社會治安情況,數量越少越好,能直觀反映矛盾化解成效。
以銅山法院為例,該院不斷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了“法官進網格”工作領導小組,初步形成“一室一熱線一會一平臺”的“四個一”運行模式,即設辦公室于立案庭扎口管理、專人負責接聽處理法官進網格熱線電話、定期召開法官進網格聯席會、依托全區網格化社會管理平臺確保實效,并將進一步細化考核激勵措施,有力推進“法官進網格”工作,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淺析“法官進網格”制度
歐陽廣威
黨中央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而法治是社會治理體系發展的重要依托和基礎保障,要想加快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必須加強網格化管理與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進基層法治建設,在此基礎上“法官進網格”制度應運而生。下面筆者將結合自身工作經歷,簡要闡述下對“法官進網格”制度的幾點認識。
一、“法官進網格”制度的由來
(一)有深厚的歷史基礎。“法官進網格”并非一個全新的司法理念,該制度實際上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繼承發展、是新體系下“楓橋經驗”的改進創新。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抗日戰爭時期以馬錫五個人的姓名命名,貫徹群眾路線深入調查研究的辦案方法。其主要的特點是深入群眾,通過開展巡回審判的方式,不拘泥于形式,手續簡單,強調審判與調解相結合來解決糾紛。“楓橋經驗”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以“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著稱。之后“楓橋經驗”不斷發展,成為了新時期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的典范。法官進網格制度正是借鑒了“馬錫五審判方式”和“楓橋經驗”,強調將司法力量下沉至基層,注重群眾路線,以法理兼顧情理的解紛方式作為指引,以網格化管理為依托,深入了解并逐步掌握社區的不穩定因素和難點、熱點問題,繼而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二)有深厚的司法實踐基礎。“法官進網格”體制在現代司法領域早已有實踐探索,早在 2004 年,中國法院網以《社區法官鑄就市北法院審判品牌》為題報道了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探索社區巡回法官制度的工作紀實,文章標題把“社區巡回法官”簡稱為“社區法官”。2009 年 3 月,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東城區牛山社區設立社區法官工作室,使得社區法官成為一個制度化、常態化的機制。之后社區法官呈井噴式發展,各地法院相繼設立了自己的社區巡回法官制度,通過開展社區巡回審判,加強人民調解和訴訟的對接,將社區法官的探索推向了高潮。“法官進網格”制度在社區法官制度運行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借助網格化管理模式和信息化手段高效化解基層矛盾。
綜上,“法官進網格”制度并非一個司法宣傳噱頭,而是經過長期探索,有著深厚歷史基礎和司法實踐基礎,且符合現代化治理體系要求的產物,該制度貫穿群眾路線、符合多元糾紛化解體系的要求,能夠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法官進網格”制度的優勢
社區網格化管理是為了實現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強調對于網格的動態化、全方位、精細化管理。在此基礎上將司法人員引進網格是為了切實加強人民群眾的司法意識,從源頭處定紛止爭,這也是司法服務保障人民,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應有之義。
(一)能夠有效緩解司法辦案壓力。一方面,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人們的行為方式、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各種新型矛盾糾紛尤其是民商事糾紛不斷涌現,案件呈現出“多、難、雜”的狀態,解決起來更加耗時耗力。另一方面是司法資源的相對不足,存在供給性缺口。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員額配置不合理,職業保障不足、司法程序不完善等原因,法官辦案壓力過大,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嚴重影響司法資源的承受能力。而“法官進網格”制度能夠有效應對司法資源不足的問題,其通過將司法資源向社區的延伸,借助網格大數據的優勢提高司法送達、取證、查詢、執行的效率。借助網格員對社區人員、環境熟悉的優勢,加強基層調解能力。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高效化解矛盾,源頭縮減案件,緩解司法辦案壓力。
(二)能夠加強情理法的深度融合。“法官進網格”發揮的不僅僅是法官的專業技能,更要注重傾聽群眾意見建議。正如前文所述,“法官進網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繼承,是一種貫徹群眾路線的創新。通過主動前置司法關口,深入社區就地化解糾紛,既避免了當事人因糾紛對簿公堂,也拉近了法官與群眾的距離。而且,網格法官聯合街道、社區、物業等主體多元協同解決糾紛,能使法官更加了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情理和法理之間求得衡平和兼容,作出照顧民眾情感、符合公序良俗的裁判結果。
(三)能夠有效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訴訟維權,但借助司法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行為也屢見不鮮。在民商事糾紛頻發的今天,虛假訴訟很容易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而借助“法官進網格”這一制度能夠利用社區網格的全覆蓋性充分開展司法宣傳,加強曝光懲治力度,協助司法執行工作的開展,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三、“法官進網格”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當事人缺乏積極性。一方面由于對制度的宣傳力度、廣度不夠,導致社區居民對“法官進網格”機制了解不夠深入;另一方面,在社會誠信體系不夠健全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對方拒不履行如何確保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在交通便捷、科技發達的當下,當事人更愿意選擇去法院處理糾紛,由法院出具具備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來保障自身權益。
(二)網格法官職責不清、壓力過大。由于缺乏對該機制運行的細化規范,網格法官職能定位模糊、權責不清、工作分配不合理。而且目前基層法院普遍存在人手不夠、法官審判壓力大等問題,基層法院法官每年人均案件2-3百件,在承擔繁重審判工作的同時如每人再包干對接過多的社區網格,將難以實現審判工作和網格工作的有效對接。因此在審判壓力空前、法官疲于處理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如何劃分審判工作與網格司法服務之間合理的邊界從而求得糾紛化解的最大值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缺乏運行保障機制。“法官進網格”機制在實踐中還存在著經費保障不足、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很容易使得該制度流于形式,僅停留在喊口號的階段,不能充分發揮實效。目前還存在社區居民對機制了解不夠,不愿將糾紛交由社區網格化解,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長此以往,易使社區居民和法官產生懈怠情緒,造成“居民不想找、法官不愿來”的尷尬局面。
四、對完善“法官進網格”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網格法官職能定位。網格法官的主要工作職能為:掌握社區居民信息,利用網格化優勢配合法院業務部門高效開展調查取證、信息查詢,送達見證、協助執行等工作;對于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商事糾紛實行就地調解、線上開庭;對于經網格法官調解后達成調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協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加強與網格員工作的協同配合,為社會矛盾化解提供法律咨詢、指導等服務;主動對接轄區企業,評估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涉訴風險,與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商會等部門協同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加強對網格員、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開展普法活動,加強案例推廣,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了解社區涉訴信訪情況,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排查不穩定因素,與社區共同做好信訪接待后的涉法矛盾處置工作等。
(二)擴大網格法官主體范圍。為充分緩解在職法官審判業務繁忙,難以實現與網格工作有效對接的矛盾,實踐中要充分挖掘司法人力資源,擴大網格法官主體范圍。充分利用退休法官、退二線人員、司法輔助人員,進行審判人力資源整合,最大限度發揮其功效。退休法官不僅熟知民事糾紛的法律和政策,還有著豐富的裁判、調解經驗,相比于青年法官在糾紛化解方面更有優勢。針對司法輔助人員尤其是法官助理,其本就是法官隊伍的預備軍,具有過硬的專業素質和專業知識,而且讓法官助理從事網格工作能夠加強自身的調解溝通能力,為其成為法官后開展審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所以,法院一方面可以對之前長期從事審判工作、具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退休法官進行返聘,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司法輔助人員進網格,建議選任具備4年以上業務部門工作經驗、專業能力較強且善于溝通的法官助理擔任網格法官,全方位擴充網格法官隊伍。
(三)加強數據共享及深度利用。社區網格化模式運行中會收錄所在轄區人口信息、財產情況、企業經營概況等基礎數據,法院要加強與社區網格化數據的共享對接,在社區建立網格司法平臺,打破信息壁壘,深度利用網格信息數據推進司法工作的高效開展。
(1)依托社區網格平臺,推進新型送達模式。社會交通便利使得人口流動幅度大,法院難以及時有效的掌握當事人信息,使得司法送達存在周期長、效率低、易出錯等問題。法院可以借助網格司法平臺以及在網格員的配合下,了解到社區人員、企業的信息情況,充分發揮大數據查人找物的精準性,推進網格送達機制的建立。法官將難以通過傳統方式送達的涉訴當事人信息發送給社區網格員,利用網格員熟悉社區環境和人員流動情況的優勢,由網格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材料。對于仍不能有效送達的案件利用網格司法平臺向當事人發送信息、微信或電子郵件,告知當事人訴訟進展情況。通過線上線下聯動送達,提高司法送達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
(2)完善網格化數據,建立“網格協執機制”。強化審執案件數據信息與網格化數據的共享對接,充實數據內容,優化數據結構,做到精準定位、精準判斷、及時反饋。建立“網格協執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法院辦案系統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住址自動匹配出對應網格的網格員,網格員根據執行法官發送的相關文書信息、被執行人身份證信息、照片等協助法官調查被執行人財產信息、行蹤線索、家庭狀況、人際關系狀況、執行風險狀況。網格員通過網格司法平臺將執行線索實時反饋給執行法官,實現了互聯互動,有效提高了司法執行質效。與此同時,法院還可以通過網格司法平臺加大對失信人員的曝光力度,由網格員配合在社區電子屏幕上播放失信人員信息和懸賞執行公告,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四)完善與訴訟程序的有效對接。在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完善的環境下,雙方更希望糾紛的解決能有法院的強制力保障,況且進入司法程序后也可以進行調解,大多人更希望一步到位哪怕多點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所以,只有充分完善網格工作與訴訟程序之間的有效對接,才積極引導矛盾雙方將糾紛于網格中化解。下面筆者就該方面如何完善提出幾點建議:(1)對于經網格法官處理雙方仍有爭議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后可以在網格司法平臺提交立案申請,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優先立案,并加快排期、送達、開庭等訴訟流程進度。(2)對于經網格法官調解達成協議,協議雙方可以通過網格司法平臺在線向網格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確認,經法院審查后,符合確認條件的予以優先確認。(3)對于已經網格法官處理仍未化解糾紛,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案件,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可以通過網格司法平臺進行線上開庭,縮減當事人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通過給予當事人一些“特權”來充分調動當事人于網格處化解糾紛的積極性,讓網格處理成為當事人愿意選擇的糾紛化解方式,并將其逐步發展為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于經常參與網格管理的法官建立完備的績效考核機制,網格治理工作與法官晉級晉職、評優評先掛鉤,定期召開“法官進網格”動員大會,評選“優秀網格法官”。對于積極參與網格治理工作、表現較為突出的法官助理考慮優先入額法官。組織開展調研活動,創新探索新型工作模式,充分調動法院干警參與網格工作的積極性。嚴肅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明工作紀律,強化責任擔當,確保“法官進網格”工作部署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法官進網格”機制是實現司法審判職能與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的有機結合,也是多元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打通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應借鑒學習各地先進做法和優秀經驗,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不斷創新完善,為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貢獻“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