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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解讀第一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中國歷史上首部民法典,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進程中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頒布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切實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人民民事權利的保護法典,分為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加上附則,共1260條,確立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施行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民事單行法將同時廢止。
作為《民法典》系列解讀的第一期,本期將首先對“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進行重點解讀。婚姻家庭制度和繼承制度的規范與普通民眾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密切相關,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是在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相關單行法律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的。本文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作為對比基礎,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的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01
1
在法律上首次確認“親屬”和“家庭成員”的范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該條中對 “近親屬”范圍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規定,而對“親屬”和“家庭成員”范圍進行專門界定是在中國法律上的首次。
進行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原先在很多法律中提到了“親屬”和、或“家庭成員”(如民法通則將未成年人的親屬列入可成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收養法對被收養孩子被親生父母的親屬收養作了例外規定;根據《婚姻法》現行規定,被虐待的家庭成員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有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應當判決離婚;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親屬”和 “家庭成員”范圍界定不清的情況下,上述法律的適用就會存在爭議空間。《民法典》對“親屬”和 “家庭成員”范圍的界定,使得相應行為性質和責任范圍的認定,更加清晰有據。
2
重大疾病未告知成為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現行的《婚姻法》是將“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和確認婚姻無效的事由,《民法典》不再將“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作為禁止結婚和確認婚姻無效的事由,而是當一方婚前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受到欺瞞并認為損害其婚姻選擇權時,另一方有權利選擇是否主動去否認婚姻效力。
《婚姻法》對于“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范圍,《民法典》對于“重大疾病”的范圍,均無明確界定。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重大疾病至少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以及嚴重程度達到不能發生性行為的生殖器疾患等疾病。至于其他疾病,如癌癥、臟器功能嚴重減退等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和養育下一代的疾病,也應該屬于重大疾病范圍。
3
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
現行的《婚姻法》第十八條只是將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民法典》將所有人身損害賠償獲得的財產均作為個人財產,較《婚姻法》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規定范圍。
4
擴大親子關系認定的申請主體范圍,強化對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該條款實際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二條進行了修改,將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或否定之訴的主體范圍,從父母擴大為父母及成年子女,即賦予成年子女就本人與父母一方是否具有親子關系提起確認之訴的權利。
對于成年子女的該項權利而言,成年子女應包括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沒有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子女只有通過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才有進而主張相關權利(如法定繼承權)的基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