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分配原則的司法確認
——王力源等訴彭浩等共有分割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1民終8814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共有權糾紛
3、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
被告(被上訴人):彭浩、王晶晶、王亮亮
[基本案情]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系死者王成業前婚子女,死者王成業生前與彭浩再婚后生育女兒王晶晶、王亮亮。王成業生前曾手書多份遺囑,表示死后撫恤金等給彭浩、王晶晶、王亮亮,并稱在其病危時,王思源、王浣沙未到醫院探望,且長達六年期間,王浣沙拒絕與其來往不盡贍養義務令其“心灰意冷”(王成業遺囑原文)。王成業去世后彭浩領取了特別撫恤金10000元、病故撫恤金235978元,共計245978元。王思源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2型糖尿病等疾病,長期住院治療;王力源患有2型糖尿病合并酮癥酸中毒等疾病,其子王家榮患有抽動障礙等癥。王成業去世3年前曾贊賞過王力源的能力,肯定過王成業、王力源父子感情。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認為上列共計245978元撫恤金應由其三人與彭浩、王晶晶、王亮亮按每人六分之一即4萬元均等分割,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彭浩、王晶晶、王亮亮返還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三人共計120000元的撫恤金。彭浩、王晶晶、王亮亮不同意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
同一順序親屬分配死亡撫恤金的份額,是否應在一般應予均等的原則下,根據具體情形給予不分、少分、多分及照顧的不均等分配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審理認為,撫恤金并非遺產,涉案病故撫恤金應參照彭浩、王晶晶、王亮亮、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對死者王成業生前照料及勞動能力、生活來源等因素分配。彭浩、王晶晶、王亮亮與死者王成業生前共同生活,彭浩由死者生前扶養、無生活來源,應分得撫恤金的60%即147586.8元;王亮亮、王晶晶尚在校就讀,無獨立生活能力,應予照顧分配撫恤金的30%即73793.4元;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系死者的直系親屬,亦享有分割王成業撫恤金的權利,且王思源、王力源身患疾病,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應分得撫恤金的10%即24597.8元。彭浩應按10%比例返還。
碑林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彭浩給付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撫恤金24597.8元。
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判認定的涉案撫恤金分配比例是否不當的問題。
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同時認為,軍人撫恤金分配規定僅見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撫恤條例)及其釋義。但釋義內容出現“遺產”兩字,并規定“不盡扶養義務的”亡者親屬應當不分或少分,卻未涉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由于該釋義是對撫恤條例的解釋,撫恤金不屬“遺產”,撫恤金權利主體包含子女,故釋義中所謂“遺產”應指撫恤金,“扶養”亦應包含“扶養”、“贍養”兩個內容。鑒于亡故者生前最清楚各親屬對其所盡扶養(贍養)的情況,撫恤金的分配應適當考慮亡者的意愿。王成業生前對撫恤金分配留有遺愿,稱王思源、王浣沙不盡贍養義務,也無法證實王力源在王成業病重最后階段盡否贍養義務,且王成業的離世對妻子彭浩的精神打擊應更大,原審經綜合考量認定的撫恤金分割比例并無不當。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隨著經濟發展,各階層及地區發展不平衡,死亡撫恤金分割糾紛時有發生。對此法律無明確規定,往往理解不同導致同案不同判。此類案件裁判結果一定程度上反映著家庭成員間贍養、扶養等權力及義務的法律評價,不同的裁判結果不僅起不到引領著社會的風尚的作用,反而會造成混亂。十九大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寫入報告,研究死亡撫恤金的分割原則更顯迫切和必要。本案例提出的審判規則,對于同類型案件的審判,具有現實意義及一定的參考價值。
撫恤條例釋義對死亡撫恤金分割有原則規定,但其內容存在錯漏,勘正的同時應從現行法律入手給出司法的認定。由于死亡撫恤金由各親屬共有,撫恤金分割案件應屬共有物分割糾紛。本案各共有人對撫恤金按比例分割意見一致,屬按份共有。撫恤金雖非出資形成,但按照《物權法》第104條規定之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額與其出資成正比的精神,將撫恤金共有人對共有的財產即撫恤金的貢獻視同出資,各親屬對死者生前所盡贍養(扶養)義務的程度視作貢獻,履行了正常贍養或扶養義務的同一順序各親屬分割撫恤金的份額應均等,即享有撫恤金的份額主要應依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情況認定。盡了主要贍養(扶養)義務的應多分,反之應少分或不分。這一分析結論與撫恤條例釋義對死亡撫恤金的分割原則的規定相一致(二審法院勘正了撫恤條例釋義的錯漏)。死亡撫恤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主要為使死者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等,特別是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近親屬不因死者故去生活陷入困頓給予的補助,故分割時除考慮贍養(扶養)義務人所盡義務情況外,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應予照顧;眾所周知,死者生前最需要生活上特別照料和精神撫慰的是病重病危期間,同住的人及此時扶養(贍養)義務人付出的體力、精神最大也最煎熬,應予多分;再者,撫恤金具精神撫慰性質,生前對自己所盡扶養(贍養)的情況死者應最清楚,《民法總則》第十條有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因撫恤金享有的份額主要由義務人所盡義務情況決定,遺囑一定程度反映出死者對義務人所盡義務的評價,應將死者生前意愿作為認定死亡撫恤金分割份額的參考因素。綜合以上因素,二審法院認定王力源、王思源、王浣沙與彭浩、王晶晶、王亮亮按10%:90%比例分割撫恤金適當。
考慮新的情況必將出現,審判規則應留有補充空間。二審法院生效判決確定了如下死亡撫恤金分割的審判規則:
1、一般原則:同一順序中的親屬分割死亡撫恤金的數額一般應予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應予以照顧;
3、對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死者共同生活的親屬可以多分;
4、有能力和有扶養(贍養)條件的親屬,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特別是各親屬在死者病重病危需要特別照料及精神撫慰情況下所盡義務的情形應作為分割死亡撫恤金的數額重要參考,并適當考慮死者生前意愿等因素確定死亡撫恤金在各權利人之間的分配比例。
編寫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路小紅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