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劉某、舒某商議通過將事先購買的假冒某品牌香煙放進真該品牌香煙盒內重新封裝,再以真該品牌香煙的價格將香煙退或賣給鷹潭市、撫州市、樟樹市等地的煙酒商店,進而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劉某、舒某以上述作案方式共計實施詐騙16次,騙取人民幣55900元。
2020年1月8日、7月21日,被告人劉某、舒某分別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劉某、舒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已退繳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某、舒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具有退賠全部違法所得、主動交納罰金、系初犯、偶犯等從輕或酌情從輕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舒某具有退賠違法所得、主動交納罰金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理;二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舒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酌情從重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舒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舒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劉某、舒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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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中院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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