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在社會上引起了一陣狂熱的爭論,很少有一部法律能夠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新婚姻法解釋(三)卻因其涉及夫妻房產所有權、第三者等社會熱點問題而備受矚目。其中有關房屋相關規定更是熱點之中的重中之重。隨著房價的上升,人們對新婚姻法解釋(三)有關房屋相關規定討論越來越激烈,該話題也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以及婚姻過程中的一個熱點。本課題將對新婚姻法解釋(三)中對房屋相關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并闡述相關規定的利與弊 。
關鍵詞:婚姻法 房屋 利與弊
2011年 7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出臺?;橐龇ń忉?三)并不是完善的,在擁有一些較為滿足當代婚姻需求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弊端。本文將對司法解釋(三)有關房屋的規定之內容及其利弊進行個人分析。
二、有關房屋的法律規定及其糾紛的處理
(一 )房產歸屬的一般原則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司法實踐中離婚房產問題的表現形式及處理方式
1.婚姻法解釋(三)對離婚房產問題的規定
“對婚前一方簽訂房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銀行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首先遵循協議自由原則。其次,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此時對于房貸,尚未歸還的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增值部分,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七條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歸屬問題。
2.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中房產歸屬、分割問題及處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個人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仍屬于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 ,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 ,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實踐中各地法院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姻法解釋 (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之前 的相關規定,除非特別說明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否則視為是贈予子女夫妻雙方的,婚姻法解釋(三)完全顛覆了這種理念,規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姻法解釋(三)中房屋有關規定的利與弊
(一)存在的優勢
新婚姻法解釋三有著以下幾點優勢:
1.更詳細的明文規定房屋相關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一個參考。在經濟快速發展房價日漸上升的條件下以前的婚姻法對房屋的相關規定也存在著漏洞。由離婚而導致的房屋所有權糾紛也挑戰著當前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頒發對解決問題糾紛提供了一個法律依據。
2.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不良婚姻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三)對于房產的的規定更多的還維持了物權登記原則,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個人的財產問題 ,防止了由金錢而換來的愛情,對一些有著婚姻只是金錢游戲的觀念的人來說,婚姻法解釋(三)中有關房屋相關規定打破了他們對對象房屋的要求。
3.更好地保護了人們的合法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中明文規定房屋現金購買或者是貸款購買的人在離婚后對方不可以任何方式對房屋所有權提出要求。購買的方式很多,比如共同出資、單方出資等等無論是那一種形式購買,都存在財產轉移的問題?;橐龇ń忉?三)中有關房屋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保護了當事人的財產。
4.更符合我國現實國情
婚姻法解釋(三)大量地引進了更多網友的意見,更具有實用性,更符合我國國情。如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存在的弊端
婚姻法解釋(三)自發布以來便在公眾中掀起了軒然大波。網友戲稱這部“新婚姻法”是男性特權階級的保護法,大肆抨擊其于女性保護的不利。確實,新婚姻法有關房屋的相關規定雖然有著趕時代的優勢,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弊端,尤其是針對女性,房屋相關規定看起來對她們較為不利。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違背《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是不可科學的,當然也曾有學者見解將這一規定改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或贈與給夫妻按份共有的除外”。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68%的網友發表言論稱新婚姻法似乎更重視男性權力,而沒有保護女性本就應該擁有的權力。在對民眾征求意見中顯示,超過一半的人認為婚姻法解釋(三)有關房屋的規定會成為離婚的催化劑,會讓更多的女性受到傷害?;蛘哒f更多的女性在離婚的時候,無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四、總結
作為法律的實踐者,個人認為不能簡單的說婚姻法解釋(三)保護了誰的利益,撇開婚姻中該由誰買房關涉感情的爭議話題,該解釋對于房產的的規定更多的還是堅持了物權登記原則,旨在更好的用理性化的條文達到一種利益上的相對平衡,對離婚財產分割的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傊?,在處理離婚財產糾紛,應正確把握分寸,找準利益平衡的契合點,本著照顧弱者的一方,考慮離婚過錯、撫養小孩、贍養老人等問題,較為合理的對房產就行分割。個人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隨之改變,在原有的基礎應有所變動來適應社會的發展?;橐龇ń忉?三)有關房屋規定也不例外,在制定相關內容時充分考慮了“婚姻法”和“物權法”,同時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為更廣泛的人群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