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院 合法權益 訴訟 證據 程序
法院是維護公平公正的地方,人們通過法院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依然有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法院抱有不合理的期待。前不久,西山法院法官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到底發生了什么?我們一起來看看~
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25日晚,使用4000積分兌換了被告昆明X酒店價值169元的613號房間,李某入住后發現防盜鏈損壞,便向前臺反映要求換房處理,X酒店當即安排李某入住了升級后價值189元的503號房間。
原告李某認為,X酒店未提前告知酒店會員房間門鎖損壞等情況并詢問其意見,侵犯了其“知情權”,向西山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被告賠償升級后的房費189元(原告當庭變更為房費169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晚李某發現無防盜鏈情況后,X酒店便安排李某入住了升級后的價值189元的503號房間,而該房間價值189元高于原預定價值169元,不存在被告訴稱對其知情權的侵犯。原告入住酒店的目的已經達成,且原告主張賠償當晚房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正在覺醒,但不可否認,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對權力的傳統認知,導致部分公眾一開始就對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以下摘自人民法院報文章《丟掉不合理期待》:
期待法院與自己結成同盟去“對付”另一方
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決雙方之間的爭議,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質。法院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沒有審理之前,法院沒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權力。作為國家機關,為人民服務當然是法院的宗旨,但這種服務是為雙方當事人的服務,是居中解決矛盾糾紛,而不是僅注重于滿足一方的要求。實際上,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嚴格執行法律就是在執行人民的意志,也是徹徹底底地在為人民服務。即便一方的主張在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法院也只是站在了法律的一方,是嚴格依法辦事的應然結果。即使自己很占理,認為法院應該站在自己一方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一廂情愿。
期待法院相信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主張
雖然自己確信事實存在,但從法律上來講,不能證明的事實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所謂“空口無憑”,“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親歷糾紛的法官,不會也不應該片面地聽信一方之詞,作出毫無根據的事實認定。雖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里百轉千回,判決的依據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圍之內,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內進行考量。法律是剛性的,法官沒有權力突破法律的規定,否則便是枉法。法官不能隨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為了事實真相凡事主動調查取證
一方面,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即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另一方面,被動性是司法的本質屬性,法院主動介入案件證據調查是違背司法的被動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才能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而且必須要在不影響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釋的前提下。
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是“有權不能任性”,司法只能依法保護公民合法合理的正當權益。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程序問題、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等都是法官在做出裁判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西法君在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性維權,請丟掉對法官不合理的期待!
來源: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