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的升高,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從來都是離婚父母不變的話題。其中的撫養費問題,通常都是父母爭議的焦點。撫養費又包括哪些?康復訓練費屬于撫養費范疇嗎?如果起訴不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康復訓練費,法院會支持嗎?
案例:
原告韓某辰系被告韓某浩之子,被告韓某浩與原告的母親經法院調解離婚后,約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100元。后原告因病住院治療及康復訓練,其母親無法承受高額治療費,訴至法院。被告對醫療費用無異議,對康復訓練費用不認可,表示不應承擔。
法院認為原告因身體特殊原因,需住院治療,額外產生高額的醫藥費確屬事實,并且出院醫囑需要持續康復訓練,被告作為原告的父親,有義務對這些費用予以承擔,判決支持原告訴求。同時,也釋明在進行康復訓練機構、方式、護理人員等這些缺乏統一標準的事宜進行選擇時,對方享有知情權,作為原告的父母應及時溝通、協商,選取正規機構,進行必要合理的花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該條將《婚姻法》中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更改為“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這就給將來法院裁判一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提供了法律依據。撫養費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該案中雖然不撫養子女一方已支付撫養費,但該筆撫養費僅用于日常生活所需。因原告身體特殊原因,出院醫囑需要持續康復訓練,為保證孩子健康成長,康復訓練費應屬于醫療費范疇,為合理醫療費支出,作為父母有義務對這些費用予以承擔。
婚姻關系的終結并不等于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的終結,父母在離婚后仍有義務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與精神關愛。在處理子女撫養糾紛時,應當以子女利益為重,杜絕婚姻自由的實現影響未成年子女生存、發展和受教育權益的實現。
來源: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