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情人節是信息時代的愛情節日,定于每年的5月20日。所以它也被稱為“結婚吉日”、“表白日”、“撒嬌日”和“求愛節”。
而且因為在網絡上使用方便,“520”也常被喻為“我愛你”,這也成了不少戀人們的表達方式,就連結婚的日子也選在了5月20日。
“單身狗”最怕被秀恩愛
而沉浸在熱戀中的情侶們
通常喜歡以互贈禮物的方式來表達愛意
如今更是直接通過網絡轉賬
轉就轉了
為什么還要截圖發朋友圈!
你們有沒有想過
戀愛中為滿足伴侶的要求
給伴侶的巨額轉賬
一旦分手鬧掰
還能要回來嗎?
真滴sorry
“墊小二”又要來說大實話了
“520”可不能隨便說!
廖某、黃某是初中同學,因同學聚會重新聯系后,黃某經常向廖某訴說對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滿,廖某出于同學之情甘愿當傾聽者。
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廖某通過其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共轉賬8筆款項給黃某,轉賬金額為5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6日,廖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轉賬42筆款項給黃某。多筆微信轉賬說明中分別備注“一生一世我只愛你” “我愛你” “端午節快樂” “我愛你” “親愛的!生日快樂!” “我愛你”、“祝親愛的!事事順心!” “買點水果給你爸媽吃” “給親愛的買衣服穿” “給干女兒買水果吃!”。其余轉賬款300元至4100元不等。
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7月21日,廖某向黃某發送微信紅包共259筆,金額為0.8元、3元、5元、5.2元至188.88元、199.99元、200元、520元不等。
廖某向法院起訴主張上述轉賬均為借款,請求法院判決黃某償還廖某借款共計121831.94元。
最終法院認定廖某要求黃某返還借款共計121831.9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廖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上述案件中,廖某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憑證、微信轉賬憑證及微信紅包支付憑證,均未注明款項支付用途為借貸,并且黃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及微信紅包支付憑證,均未注明款項支付用途為返還借款。
廖某與黃某之間的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往來相互摻雜且頻繁、緊密,多筆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款項配有曖昧、祝福等詞語,且多筆款項的金額蘊含特定的民間寓意,均反映雙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學感情的密切關系,并非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不存在借貸合意。
廖某亦無法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及黃某支付給廖某的款項實為還款的證據,故無法認定廖某支付給黃某的款項為借款。
“13145.21”也不能隨便說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曾經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因數筆共計38萬余元的轉賬對簿公堂。
男方小趙是在美國念書的大學生,女方小孫是家住廣東的自由職業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間,小趙多次向小孫轉賬,金額共計38萬余元。2018年10月23日,小趙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孫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這38萬余元并不能全部認定為借款!因為情侶之間轉賬520元、1314元等這類特殊金額與1000元轉賬的性質是不同的!
其中,原告小趙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此時雙方亦為戀愛關系,原告小趙對上述款項系借款負有更高的舉證責任。原告小趙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這四筆轉賬也是借款。所以對于原告小趙要求被告小孫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想來大家從上述的
案例和論述中也可以看出
大家在使用微信轉賬借款時
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雖然容易獲取和保存
但是微信證據
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所以
“墊小二”在這里
給大家提個醒
在日常生活中
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1. 轉賬前需要確認對方的身份(確認對方微信使用人就是借貸雙方當事人);
2. 微信證據要具備完整性;
3. 應注明借款或借錢等字眼(很重要,尤其不能隨意加“愛你”“一生一世”等曖昧不清的字眼);
4. 有條件網上轉賬后要及時補借條;
5. 數額較大建議最好采用傳統借條或銀行轉賬的方式。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
來源:墊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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