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的某一天,經某房產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在乙某不在場,且房產中介公司未能聯系到乙某的情況下,該房產中介公司主持丙某與甲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甲某自愿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丙某。
該《房屋買賣合同書》簽訂后,丙某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某支付了購房定金及部分購房款,之后因乙某不同意出售該房產,導致丙某與甲某交易的該房產未能辦理房屋更名手續,甲某也拒不退還丙某已付購房款。丙某訴至本院要求解除丙某與甲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并要求甲某及某房產中介公司退還丙某已交付的購房款項。本院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了該房產的共有人乙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裁判要旨


法官提醒

END
來源:太谷法院
編輯: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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