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2月11日12時許,被告楊云在南充市嘉陵區龍泉鎮龍泉村3組正處于施工村道上,停駕狀態下上吊附近一根電線桿,操作不當致經過的陳定方受傷。陳定方被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62天,花費醫療費共計51863.76元。原告陳定方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期及護理人數、營養期、誤工期進行了鑒定。另查明被告楊云所有、掛靠在被告金盛運業公司的川R65933號中型普通貨車(特種車二)在被告平安保險南充公司投保了特種車二交強險及特種車二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交警三大隊認定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陳定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嘉陵供電公司、楊云、金盛運業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判令被告平安保險南充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直接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事故車處于停止啟動狀態下造成的損害,應屬安全生產事故,而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特種車輛在停駕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對此審理中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起重機在施工作業中因操作不當致第三者死亡,屬于安全生產事故而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屬于交通事故的前提在于“通行”中,即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或雖處于靜止但欲通行狀態。本案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系停在原地進行起重作業而非停在原地等待通行,呈現出的是起重作業機械的特性,而非交通工具的特性。不應認定為車輛在通行中發生的事故。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交強險設立的目的系為了保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付,而起重機系在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非屬交通事故,故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
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付義務。特種車輛非屬一般車輛,其作業狀態為常態,而行駛狀態為其非常態。這是特種車輛與一般車輛的最大區別。特種車輛投保交強險的目的,即為駕駛該特種車輛在往返作業地點的道路行駛途中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從事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對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分散風險,故特種車輛在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導致的第三者損害,保險公司應按照交強險進行理賠。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交強險設立目的進行分析。交強險在性質上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是國家為了受害人權益得到及時保障,運用公權力強制機動車主購買的一種保險。其設立的目的是以該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審判實踐中,只要機動車發生事故致死致傷第三者,法院均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申言之,車輛購買交強險和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本案中,涉案事故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車輛,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如將特種車輛的被保險范圍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則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立宗旨。
(二)從特種車輛的特殊性進行理解。本案涉案車輛為起重機,起重機作為特種車輛,不同于普通的機動車輛,其在道路上行使時間短、速度慢,發生事故幾率較普通車輛低。起重作業是其營業常態,且現實生活中發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業過程中,投保特種車輛交強險的目的,即為駕駛該汽車起重機在往返起重作業地點的道路行駛途中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從事起重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對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分散風險。結合特種車輛營業場所,使用性質的特殊性,對“機動車通行”的理解宜作擴大解釋,將作業狀態界定為通行的前后延伸狀態和目的。故而,應當認定為其特種作業事故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三)從受害人保護角度進行剖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對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法院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條例》第43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據此,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致人損害的,可以參照適用《條例》,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將特種車輛的事故受害人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既不符合交強險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綜上,作為特種車輛的機動車在作業過程中的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四)從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進行解析?!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未特別說明該條例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其責任免除部分也沒有載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傷亡,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類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時發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當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由保險人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楊云在駕駛該起重機從事起吊作業過程中,因起吊的電線桿觸碰被害人陳定方受傷,被告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履行理賠義務。
作者:楊建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