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履行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按照定作人的指定工作,另一個是最后交付的工作成果,但指定工作與工作成果之間并非必然的對應關系,或者說一個特定的工作成果可以有多種工作過程來達到。這就存在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間相互約束的問題,以及約束失敗的法律責任的歸責問題。
試舉一例說明,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之間不一致的矛盾。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批防腐鋼管的買賣合同。甲鋼管公司遂委托丙防腐公司進行鋼管的內防腐加工,并在加工合同中約定質量檢驗標準為澳大利亞AS1281-2001產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要求為機械旋轉噴涂(表面均勻、光滑),部分人工涂抹(管口修補)。甲公司將鋼管送至丙公司后,丙公司即進行設備采購與調試生產。在乙公司了解了丙公司的生產工藝后,即以丙公司非以鋼管旋轉噴涂而是機械噴頭旋轉的生產工藝不合格為由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按乙合同的要求與丙公司解除了合同,并以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賠償損失,丙公司反訴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糾紛的爭議點在于按照機械旋轉噴涂的生產工藝生產出的工作成果是否能夠達到澳大利亞AS1281-2001的產品質量標準,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之間是否能有對應關系。該對應性不具有事先鑒定的可能性,如在事后鑒定則會產生超出合同可預期利益的損失,顯然有違合同目的。那應該如何分析其中的法律責任。
從一方面來講,工作成果是對工作過程的約束,另一方面來講工作過程又是工作成果的直接成果。約束這二個過程的條件就是是圖紙與技術要求,合同法中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這其中存在兩個問題:1、承攬人是否具有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合理的義務;2、如果是承攬人與定作人共同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圖紙或技術的不合理責任應如何分擔;3、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對專業知識與技術不對等的情況下,一般定作人往往只是提出對工作成果的要求,再由承擔人提出圖紙與技術要求,那么應該由誰對圖紙與技術要求的不合理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工作過程與交付的工作成果,具有以下特點:1、特定性,承攬合同中進行的工作過程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定作方根據自己的特定需要,往往無法通過種類物達到而指定承攬人進行的,工作成果往往為特定物。2、專業性,承擔合同可以分為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均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與技能。3、過程性,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定作人需要了解并參與到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去,有權監督承攬人履行合同的全過程,并有權隨時解除合同。4、人身性,承攬合同雖然最終結果是交付工作成果,但承攬人的設備、技術與勞力與最終的工作成果是緊密相關的,因此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給他人完成。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所希望得到的狀態。合同目的是統領整個合同的基礎,具有約束與解釋全部合同條款與判斷合同履行、變更方向的功能。因此,可以通過對合同目的的分析來確定承攬合同中“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的一般歸責原則。
合同目的有一般目的與特殊目的之分。相對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承攬合同的合同目的當然地包含了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兩個方面。承攬合同的一般合同目的與特殊合同目的也當然地包含在工作過程之中。
承攬合同的合同目的根據定作人與承攬人在知識與技能方面的差異、工作過程與工作成果的不同,又可以大致分為以下三類:1、以偏重加工過程為目的的承攬合同;2、偏重特定工作成果為目的的承攬合同;3、加工過程與工作成果并重的承攬合同;4、承攬較大技術風險的承攬合同。下面分類論述相應的歸責原則:
一、對于以純加工過程為目的的承攬合同,也可以稱為純加工合同,往往具有以下特點:1、工作過程相對機械,或者說承攬人付出的往往是純勞力或簡單的機械加工;2、工作成果是相對種類化或規模化的成品與半成品;3、圖紙或技術要求往往由定作直接向承攬人指定。對于這類合同而言,定作人支付給承攬人的對價往往也只是對承攬人簡單加工或純勞力的對價,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承攬人不應當對圖紙或技術要求的合理負責,或者說,承攬人只需對工作過程負責,不需對工作成果與工作過程的不一致承擔責任。
二、對于以工作成果為中心目的的合同,也可以稱為純定作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工作過程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承攬需付出專業的技術或操作專業設備的技能;2、工作成果是相對特定的成品或半成品;4、圖紙或技術要求往往由承攬提供再由定作人確定。對于這類合同而言,定作人支付的對價實際上包含了承攬人專業技能與承攬人提供的圖紙與方案的付出,除非定作人對技術圖紙有特殊的更改或在承攬人說明其不合理性的情況下,定作人仍然堅持該圖紙或技術要求的情況下,定作人才應當承擔對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的責任,在其他情況下,該責任均應由承攬人負責。需要指出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定作人應當盡準確、詳細、完全地說明工作成果的性質的義務。該類合同雖為承攬合同,實質上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
三、對加工過程與工作成果并重的合同,則為以上兩種合同的中間狀態,相應地對于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的責任應遵循以下的原則:
1、 誰主導誰負責。在該類合同中,可以綜合考慮,合同的要約的提起人,合同簽訂過程的主導方,對圖紙與技術要求的確定方等情況認定,承攬合同的主導方。合同簽訂過程的主導方對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應承攬更大的責任。
2、 誰專業誰負責。圖紙與技術要求往往包含著專業知識,相應地對于另一方而言,其對價中往往具有相應的調整,故專業方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承擔更大的責任。
3、 在同等的情況下,由定作人負更多責任。定作人大承攬合同中享有相對較大的權利,比如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權、工作要求的指定權、單方解除權等,故對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在同等情況下,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4、 承攬人負有善意的通知義務。定作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情況下,負有通知義務,但該義務具有被動性;定作人沒有主動發現圖紙與技術要求不合理的義務,且定作人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不可預知風險下的歸責。在某些高新技術領域或技術尚未成熟的領域,圖紙與技術要求與工作成果之間往往具有相應的不確定性,在該類合同中,圖紙與技術要求往往亦是實驗的對象,在該情況仍應考慮其合同目的是純加工型還是純成果型,亦或兩者并重。在純加工型中,圖紙或技術要求往往是定作人的試驗對象,是工作成果之組成部分,故定作人應負有更大的責任;在純成果型的合同中,定作人只需最后的工作成果,,圖紙或技術要求是承攬人的副成果之一,承攬人應對此負有更大的責任。在過程與成果并重的合同中,則綜合考慮以上幾點原則加以確定。
誠然,任何一個承攬合同不可能只要求工作成果或只要求工作過程中,但在實際的合同中,因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地位、技術知識、成果類型等方面存在差別的情況下,往往會在兩者之間有所側重,以上原則正是基于承攬合同目的在此方面的不同側重點,據以提出,以期有俾益于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