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我們既熟悉又陌生的話題。熟悉是因為關于家庭暴力的報道隨處可見,甚至我們自己或身邊人可能正在遭遇;陌生是因為如果真正遇到了家庭暴力,在我們腦海里出現更多的可能是問號,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應該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實施以來,為受害人提供了強有力的人身安全保護,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酒仙橋法庭結合處理的涉家庭暴力案件分享處理這類案件的幾點心得,以期能夠啟發大家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做出正確選擇。
什么是家庭暴力?
正確面對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懂的是“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實踐中,我們常見的家庭暴力形式是身體暴力,具體指的是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侵害行為,新聞報道中的家庭暴力也多以身體暴力為主。與身體暴力相比,精神暴力行為手段隱蔽、傷害后果不直觀,所以大家對“什么是家庭暴力”有一定誤區,認為精神暴力不是家庭暴力。事實上,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暴力屬于家庭暴力,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謾罵、誹謗、恐嚇、威脅、跟蹤、騷擾等。
判斷精神侵害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關鍵在于加害人的行為是否給受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例如司法實踐中有一起離婚糾紛,男方平日少言寡語,但醫院診斷為偏執、雙向情感障礙等,經常深夜面露兇色,惡狠狠地向女方表示要將女方和孩子一起帶走,讓女方終日生活在恐懼中,給女方造成巨大精神壓力。此時,男方的行為就構成家庭暴力。
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暴力要求加害人主觀上有侵害的故意,即“有意為之”,如家庭成員之間日常吵鬧、推搡,并不屬于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多種途徑可救濟
面對家庭暴力,我們應該怎么辦?《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處置”,如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有如下三種選擇:
一是投訴、反映或求助。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三是向法院起訴。如受害人構成輕微傷,可提起刑事自訴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需要強調的是,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基本沒有收入來源,自我生活保障能力弱,基于“趨利避害”或者“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慮,在面對家庭暴力時,往往采取“忍而不發”的方式處理。實際上,應對家庭暴力較好的方式,既不是“沉默淡然”,更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拋開顧慮、勇敢面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有通知并協助當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義務,將受害人盡快帶離家庭,遠離家庭暴力,進行緊急安置。所以,上述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勇于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不要懼怕自己的生活沒有保障。
人身安全保護令,學懂弄通很關鍵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制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從對加害人的事后懲罰變為對受害人的事前保護,有利于提升司法干預家庭暴力的力度,強化司法保護人權的功能。該制度是指,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以及實施其他舉措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各項事宜,就申請主體、申請條件等做出明確規定,需要提醒的是:
一是申請主體有限定。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加害人向法院申請。
二是申請形式不固定。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但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由此可見,申請不必然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
三是申請程序不受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必須單獨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據此,在離婚、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中,如有家庭暴力問題,當事人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無需再單獨立案申請。
四是申請條件有要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具備三個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前兩個條件比較好理解,分別是申請向誰發出人身安全保護力,即限制誰的行為,以及如何限制的問題。第三個條件比較關鍵,需要申請人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家庭暴力或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況,上述證據達到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存在家庭暴力或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標準即可。
防止家庭暴力,共同應對很重要
家庭暴力不僅是家庭內部問題,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防止家庭暴力,僅靠個人的力量遠遠不夠,還要充分發動社會力量共同應對。
發現家庭暴力,相關單位應主動作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諸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義務。同時,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發現后未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大膽報案不用怕。實踐中,很多人因懼怕報復而不敢報案,《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進行保護,這就有效地消除了報案人的后顧之憂,鼓勵大家對家庭暴力積極報案。
結語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幸福小康社會的構建,依賴于每個家庭的和諧穩定。家庭暴力是毀滅家庭的開始,既不要做肆無忌憚的施暴者,也不要做忍氣吞聲的受害者。當我們面對家庭暴力時,應徹底拋開“家丑不可外揚”、“忍一時風平浪靜”的錯誤認識,果斷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才是保護自己、保護家庭的正途。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張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