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61歲的徐某到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徐某的工作時間為每日7:00至10:30,13:30至16:30,每周上班6天,徐某的工資由該公司按月發放,其工資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9年1月,徐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徐某與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另,徐某到該公司工作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爭議焦點】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徐某與該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確認徐某與該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的用工,并未禁止勞動關系的形成。
現今社會存在許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城市務工的勞動者,很多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有些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用工已完全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與其他職工并無任何差異,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故對于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
具體到本案,徐某于2018年12月由該公司安排從事保潔工作,平時工作內容較為固定,接受由該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工資亦由該公司按月打卡發放,雙方之間的用工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徐某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對其要求確認與該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