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至14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公司)董事長曹剛等15人集資詐騙案進行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曹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曹強、陳飛、何智林、李劍武、吳汩川等14名被告人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五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4月,曹剛在越秀區成立廣州市理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2012年變更為天澤公司。2008年至2015年間,曹剛在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天澤公司集團市場部、新達城分公司、荔灣分公司等為營業點,組織同案被告人及上述三個分公司的其他員工,以路邊派發傳單、組織免費旅游、抽獎等方式,邀請社會人員尤其是老年人參與天澤公司組織的活動,虛假宣傳天澤公司經營規模,虛構“生物柴油”項目的盈利情況以及“頤康養老城項目”的發展前景,并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吸引社會人員向天澤公司投資。共向6065名被害人非法集資合計14.95億元,扣除集資參與人已分回金額和到期合同已結算利息,造成6006名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共計12.83億元。
法院認為,曹剛違反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曹強等十四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庭審全程進行網絡直播,部分被害人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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