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破產重組”這個詞引起大家關注。媒體報道中的破產重組,就是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日本學者比較務實,給他們起了一個好聽的名稱,叫做“公司的更生”。大概意思就是公司經過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資產得以激活,并以此重新獲得經營的能力。這種“放水養魚”的重整,一方面是讓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外一方面呢,是提高債權人償還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從理論上講,破產重整包含了個人破產重整和企業破產重整兩個內容。實踐中,雖然深圳等地已經開始了個人破產的制度探索,但我國個人破產重整制度目前還沒有落地實施。這里所談的破產重整主要圍繞企業破產重整。
破產重整涉及到企業的生與死,涉及到債權認定、債務增加、審計或資產評估規范、管理人規制、職工權益保護、企業信息披露等等方方面面的實體或程序的復雜問題。啟動破產重整程序和推進破產重整都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律程序要求。這幾個知識點,需要了解一下。
1、申請的人和時間
破產重整申請必須由債務人、出資人提出,提出的時間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人想提出,也沒有權利。
2、必須有現實可能
既然破產重整的目的是為了盤活企業的經營能力,那么,破產重整的實體要件,就是債務人重整必須具有可行性和企業存在挽救的可能性。從程序上講,人民法院對于重整申請進行批準后,破產重整程序啟動,需要依法公告。破產重整程序獲法院批準之后,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行使自己的債權。
3、重整計劃很重要
啟動重整程序,只是重整開始的第一步。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推進才是關鍵的關鍵,這決定了企業重整是否能達到預期目的。同時,法律對于計劃書制定的日期有嚴格的要求,債務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延長3個月。
過期不提交的結果只有一個:終止重整程序,宣告企業破產。
4、重整計劃要討論
破產重組,不是僅僅提交了重整計劃書就可以完事了。重整計劃書還需要經過各種會議討論、經過嚴格程序審批才能被通過。當然了,重整計劃書也有可能不被通過。如果通過,按照計劃書確定的推進重整。如果沒有通過,結果也只有一個:終止重整,宣告破產。
5、重整計劃要落實
破產重整必須按照計劃書的內容嚴格推進。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務人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經債務人申請,終止充重整,宣告破產。
6、應該了解的預重整
好多年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破產法立法指南》便提出了預重整的概念。我國破產法并未對預重整作出明確規定。對于預重整的概念,目前的學界和司法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北京、溫州等地法院經過積極探索,創設具有我國特色的預重整制度。
簡而言之,就是將傳統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的談判、制作和表決前移至程序啟動之前,在庭外進行。實際的操作流程就是先受理破產重整的申請,經審查所提交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則立案庭以“破申”“破預登”“引調”“立調”等方式進行登記,經債務人同意后決定預重整。
這種制度,實現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在債務企業進入法定破產重整程序之前,經過法院的指引,在法庭以外,就債權債務等事項進行談判,達成重整計劃草案,來拯救債務危機企業和債權人權利的勇敢創造。
老百姓眼中的破產,好像什么債務不用承擔。但不論企業還是個人,破產都是一種能力和靈魂的洗禮。重整雖然給了那些即將破產的企業和人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但能否徹底翻身,能否還清所有欠款,能否重新立足市場,都需要靠實力和誠信說話。否則,法律也不會答應。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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