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保全。被告提出反訴,并提供保險公司的保函作為擔保,也要求法院對原告的財產進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駁回。同樣是財產保全,為何被告在有保函擔保的情形下還被法院駁回申請了呢?
案情簡介
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與被告某智能技術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玄武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請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告名下價值230萬元的財產。玄武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名下價值230萬元的財產,但實際僅凍結到存款76395.79元。
后被告某智能技術公司以原告產品有黑屏等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請求更換設備、賠償損失,并提供保險公司的保函作為擔保,要求凍結原告銀行存款111萬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系產品的銷售代理商,被告向原告采購設備提供給終端用戶使用。對于黑屏問題,被告稱設備在啟動或切換視頻時容易出現黑屏,但不是每次啟動時都出現。原告認為被告反映的黑屏問題不屬實。
法院裁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某智能技術公司(反訴原告)的保全申請。
對話法官
公號小編采訪了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玄武法院陳文軍。
問:什么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要件之一,除了“急迫的侵害”,還要有“損害的難以彌補”。
問:為何被告的保全申請會被駁回?不準予保全,被告的利益是否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陳:本案中,被告基于反訴提出的保全申請,依據不足。首先,售后質保問題有正常的解決途徑,被告的保全申請缺乏必要性。在終端用戶未就質量問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下游經銷商直接向上游經銷商主張賠償并不是普遍的情形。用戶因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用戶和經銷商均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要求生產廠家予以賠償,被告申請保全不具有急迫性。
其次,被告申請保全缺乏實質意義的保全,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不應被準許。疫情期間,企業普遍面臨資金周轉壓力,此時凍結存款,不利于原告復工復產。
第三,本訴標的已覆蓋反訴保全的金額,反訴保全缺乏必要性。原告主張的被告拖欠的貨款數額遠高于被告反訴要求保全的金額。被告雖提供了保險公司的保函擔保,但未給出足夠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如不準許保全,其利益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四,受理反訴保全時應考慮本訴保全的資產凍結情況。被告提出反訴申請財產保全,應證明其不僅有履行本訴判決的能力,亦對反訴保全不當造成的損失有賠償能力。在本訴保全凍結資金遠遠不足的情況下,僅對反訴保全提供擔保,其反訴保全申請不應予以準許。綜上,法院對被告的反訴保全申請予以駁回。
問:本案的現實意義在哪?
陳:保全請求客觀上要求法院依據有限的事實迅速裁定,正是由于保全裁定須在權利義務關系尚未明確時作出,故容易忽略被申請人的利益,但完全不考慮被申請人的利益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實踐中,保全雖然有擔保,但因保全造成的間接損失一般不予賠償,擔保有時不足填補被申請人的實際損失,而且資金凍結后對被申請人資金流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當前新冠疫情期間,凍結企業的資金不利于復工復產,要基于“合理、必要”的原則,進行必要的利益衡量,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