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全與李某蘭老兩口在退休之后除了養花弄草修身養性外,還有三子二女,承歡膝下,可謂是安享晚年。除了和三子郭永某居住外,長子郭東某、二子郭長某、長女郭某娥、次女郭巧某定期來看望老兩口,一大家子可謂是其樂融融。
然而,關系極其融洽的一大家人,卻在老兩口去世后對簿公堂。
事情要從老兩口去世說起。郭某全于2015年10月14日去世,李某蘭于2016年10月13日去世。在老兩口去世后,按照邯鄲本地習俗,操辦喪事的花費由三個兒子各出20000元,讓老兩口的喪事辦理的是體體面面。但在辦理完老兩口的喪事后,長子郭東某卻將其他的弟弟妹妹訴之法庭。
原來,在郭某全去世后,邯鄲市社會保障中心核發的喪葬費為4086元、一次性撫恤金為28602元,兩項共計32688元,該款于2017年1月19日發至郭某全賬戶。在李某蘭去世后,邯鄲市叢臺區社會保障中心核發的喪葬費為3748元、撫恤金為28110元,補扣發金額1450元,共計31408元。該款于2017年1月20日發至李某蘭賬戶。上述款項均被次女郭巧某取走。對于撫恤金和喪葬費,郭東某認為自己是家里的長子,應當多分,遂將其余幾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院在受理該案后,認為撫恤金是老兩口去世之后,國家給予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喪葬費是對負責操辦喪事家屬的一種經濟補貼,故不屬于郭某全、李某蘭夫婦的遺產,本案案由應確定為共有物分割糾紛。對于喪葬費,應本著誰操辦喪事誰取得的原則予以分配,在老兩口去世后由郭東某、郭長某、郭永某兄弟三人共同操辦喪事,且費用均攤,故喪葬費應由該兄弟三人均分,即每人應分得(4086元+3748元)÷3=2611.33元。撫恤金如職工所屬單位對給付對象無明確規定,則應當由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共有,對其進行分割可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因為郭某全、李某蘭夫婦生前隨其三子郭永某生活,所以,郭永某對父母所履行的贍養義務相對較多,應酌情予以多分,酌定為郭永某分得三分之一份額,剩余三分之二由其余子女均分。即郭永某應分得18754元,郭東某、郭巧某、郭某娥、郭長某每人應分得9377元。
案件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均表示認可,但是已經有裂縫的親情能否恢復如初,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在老人去世后,兄弟姊妹之間的親情和父母遺留的財產之間的取舍問題卻永遠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