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院:關于工傷保險糾紛的6個最新觀點
編者按
關于工傷保險問題,與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且涉及到民事與行政交叉,較為復雜,特向各位介紹最高法院行政法官專業(yè)會議紀要記載的6個最新觀點,供參考、分享!
一、違法發(fā)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認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決確認違法發(fā)包、轉包、分包或者掛靠情形下的工傷職工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工傷職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其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因正當理由未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搶救,但在離開工作崗位48小時內死亡,或者送醫(yī)后因醫(yī)療機構誤診在離開醫(yī)療機構48小時內死亡,有證證明職工死亡確屬上述突發(fā)疾病所致,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認定視同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時的工傷認定
公安交管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可根據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報案以及交通事故證明書內容等綜合判斷職工是否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經前述程序仍無法判斷,工傷認定申請人請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并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職工所受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的工傷認定
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對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有異議,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先行認定職工的職業(yè)病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所列明的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機關否定相關單位為工傷責任單位的,相關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向實際致害單位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五、第三人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等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工傷醫(yī)療費用除外。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償其已經向職工或其近親屬支付的工傷醫(y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企業(yè)補繳社會保險費2年查處時效的適用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以企業(y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為由不再查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履行上述查處職責,且能夠提供相應材料初步證明企業(yè)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相應職責。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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