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廣州海事法院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廣州海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十大案例,我院微信公眾號從今天開始每天推出一期,為大家介紹十大精品執行案例。
東莞市沙田鎮的京民油庫,存有10個油罐的近3萬噸混合芳烴,因長期處于查封狀態,無法維護保養,部分罐體和運輸管道出現了腐蝕情況,
如果處理不當,會引發相當大的安全事故,一旦發生管道爆炸,將威脅到當地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面對這種情況,廣州海事法院,如何組織調解合理化解危機?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中船工業成套物流(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船公司)因與東莞市金明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商貿公司)倉儲合同糾紛一案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對金明商貿公司油庫10個油罐內的混合芳烴進行查封,隨后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案件經過一、二審,最終判決金明商貿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34055.132噸混合芳烴并賠償損失90987837元。2018年3月20日中船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發現,金明商貿公司先后被恒天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恒天公司)、中國石油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技開公司)因倉儲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后分別在廣州海事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執行。同時,金明商貿公司、東莞市金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明石化公司)、東莞市永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石化公司)因向中國銀行東莞分行貸款3億多元無法償還,也被中國銀行東莞分行提交仲裁后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執行標的涉及油庫、輸油管道、油碼頭等資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其執行的涉中技開公司、中國銀行東莞分行案件移送廣州海事法院一并執行。
被執行人金明商貿公司位于東莞市沙田鎮,屬于粵港澳大灣區的中心區域,人員密集,水陸交通繁忙,由于部分油罐及儲存的3萬多噸油料長期被查封,疏于維護保養,安全隱患突出。東莞市安監局在安全巡查中發現,被查封油罐常年處于承重狀態,出現地基下陷、管線銹蝕等情況,加之儲存的是混合芳烴,屬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面臨夏季持續高溫的影響,極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組織兩輛消防警車24小時待命,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災難。東莞市委市政府督促東莞市安委辦協調有關單位務必盡快妥善解決。
與此同時,由于各案查封的油罐號互相重合和輪候,各申請執行人利益交織、互不相讓,均主張對其保全財產享有優先提貨權和優先受償權,均不同意在沒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申請解除查封。但安全隱患又迫在眉睫。如何既能避免災難的發生,又能依法妥善處理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成為擺在執行工作面前亟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廣州海事法院妥善研究應對方案,決定要把安全穩定擺在各方利益訴求的前面,在這個原則下推進執行工作。為此,連續三次召集東莞市安委辦、東莞中院、東莞海事局、東莞港航局、各債權人和債務人代表召開協調會。面對債權人的疑問,廣州海事法院指出,必須把東莞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放在首位,債權人合法訴求必須服從社會公共安全整體利益,只有確保查封財產安全可控,才能維護各方共同利益。同時,要求各有關協助單位積極配合法院工作,當事人之間統一思想、形成共識,依法解除油罐查封,共同協商貨物處置,妥善安排貨物轉移。首先,搖珠選定或共同推選評估機構,立即由評估機構對各油罐存油的質量和價格進行鑒定評估;第二,各債權人根據評估報告對各自主張的油品提供可靠擔保,以擔保換取提取首次查封油品的權利;第三,加快安排適航船舶運輸,在安監、海事部門的監督下迅速提貨;第四,各債權人提貨后,其合法利益訴求通過各自提供的擔保解決。該方案得到全體債權人同意,并迅速進入提油程序。
2018年7月8日,3萬多噸混合芳烴在各部門的配合下全部安全轉移,這一長期威脅當地安全穩定的“定時炸彈”得以成功拆除。
執行干警馬不停蹄,立即啟動對三家被執行人資產的評估工作,評估公司對三家被執行人提供的四幅土地使用權、金明油碼頭、78個儲油罐、輸送油罐網、消防、環保、倉儲配套設施的資產評估價為3.668億元。8月16日在淘寶網發出網拍公告,吸引了1.7萬人圍觀,兩家競買人經過440次出價,9月18日最終以5.66億元人民幣成交,溢價率高達120%。
由于執行標的以高價位成交,如何分配拍賣款,各方當事人表達了完全相反的利益訴求,債權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互提出各種執行異議、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公司人格混同等訴訟,執行工作一時陷入僵局。
面對疑難法律問題,廣州海事法院一方面抓緊審理執行異議案件,一方面向各方當事人提出了銀行抵押債權優先、按照各債務人財產構成分擔銀行債權后,余款在各自執行案下劃撥或退還的分配方案,得到各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執行結果
七方當事人在法院提出執行方案的基礎上達成了債權分配方案,最終在債權分配協議上簽字認可,在收到各自款項后均向法院申請結案。分配的拍賣價款連同各自提取的混合芳烴價值共執行到位7億多元,四個案件申請執行人均申請結案,余款1.3億多元退回相關權利人。
典型意義
01
本系列案的執行與東莞當地的安全穩定結合、與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結合、與保護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結合,體現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執行法院較高的政治站位。
02
本案樹立了涉危化物執行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保證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保護經濟利益,當事人的局部利益服從人民的整體利益。
03
本案的執行,在東莞市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東莞當地安監部門、海事部門、港航部門、海事法院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召開了多場協調會研究案情和執行方案,并對執行現場、運油船進行了聯合安全檢查,黨委領導下的跨部門執行工作機制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
本案被評選為廣東省2018年度十大執行案件,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本案正在執行》欄目于2018年10月13日就本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宣傳,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報對本案的執行情況均予以宣傳報道。
來源:廣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