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民事案件中,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大量存在。在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的陳述存在重大爭議,“客觀事實”難以確切查清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全案證據,根據“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依法分析認定相關事實,并依據查明的“法律事實”作出裁判。
2. 關于舉證證明責任。要在案件當事人之間準確分配舉證證明責任,避免分配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雖然肖坤是起訴主張權利的一方,但是付款事實在性質上屬于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變更的基本事實,故依法應當由付款方而非收款方舉證證明。因此,已付款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在于戚俊英、肖兆才、肖兆付一方。
3. 關于證明標準。要結合法律規定和個案中的具體案情,依法認定當事人的舉證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鑒于本案被上訴人的舉證滿足“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依法作出對其有利的事實認定。
4. 關于一、二審判決理由的差異。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一方的理由是其陳述有違誠信,且交易行為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交易習慣。一審說理稍顯單薄,且未明確表述對于付款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二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相關證據進行了進一步的梳理,在認可客觀事實由于時過境遷已經難以確切查明的基礎上,依據“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作出判決,補強了說理的充分性。
另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原告先后兩次提起訴訟,在當事人依據不同的基礎法律事實主張權利,在案由不同的情況下,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承辦人:朱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